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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洪亮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洪亮,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周口市川汇区搬口乡。因涉嫌强奸,于2014年6月2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洪亮,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周口市川汇区搬口乡。因涉嫌强奸,于2014年6月2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4年7月10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邵云涛,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洪亮强奸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炳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洪亮及其辩护人邵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崔洪亮在“盛世帝国”KTV唱歌后,强行带着陪唱人员赵某某至淮阳县南三环,期间崔洪亮采取暴力强行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性关系。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崔洪亮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洪亮辩称:我没有强行带走赵某某;没有采取暴力和她发生关系;打她两下是因为她骂我,她身上的伤是她跳车摔的,不是我打的;我没有插入她的下身。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洪亮犯有强奸罪,没有法律依据,崔洪亮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一、被告人没有供述其有强奸行为。二、被害人的陈述只能证明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不能证明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三、本案的证人证言都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自愿离开的,被告人没有任何强迫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崔洪亮在“盛世帝国”KTV唱歌后,带着陪唱人员赵某某至淮阳县南三环,期间崔洪亮采取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性关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强奸未遂。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

淮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证明。

证实:2014年6月26日4时5分,接一女士报警称,在大李庄南有一男子跟着她,一直哭,说不清具体地址,后电话挂断。2014年6月26日6时27分,该女士再次报警,称在王店街,指令王店所出警。2014年6月26日6时32分,接一男士报警称,他朋友在王店走失了(报警电话15138266967)。2014年6月26日6时34分与6时40分分别再次报警,询问派出所是否到达(报警电话15939465153)

淮阳县公安局王店派出所出警经过。

内容:2014年6月26日6时30分左右,110指令出警,称有一女子现在在王店街上报称被强暴。我所民警立即出警至王店十字街,见到受害人。受害人额头出血,一只眼睛上眼皮稍紫,人中出血,肿胀,胳膊及膝盖有擦伤。受害人上穿短袖上衣,下穿短裙,身上无泥水。

淮阳县公安局涉案财物集中保管凭证。

证实:被告人崔洪亮的涉案车辆已扣押。

提取笔录。2014年6月26日上午11时38分依法提取了被告人崔洪亮所穿的黑色内裤。

(6)提取笔录。2014年6月26日11时40分提取被告人崔洪亮阴茎及龟头擦拭物。

(7)提取笔录。2014年6月26日11时50分依法提取被告人崔洪亮的手指血样一份。

(8)提取笔录。2014年6月26日9时57分依法提取被害人赵某某阴道及阴道外侧擦拭物。

(9)提取笔录。2014年6月26日10时58分依法提取被害人赵某某所穿的浅蓝色内裤一件。

(10)提取笔录。2014年6月26日中午13时10分涛依法提取被害人赵某某的血样一份。

(11)提取笔录。2014年6月26日13时20分依法提取受害人左右乳房的乳头擦拭物。

(12)被告人崔洪亮通话记录。

2、鉴定意见

(1)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

提供检材:赵某某浅色内裤一条,上有可疑斑迹,编为1号检材;崔洪亮黑色内裤一条,上有可疑斑迹,编为2号检材;赵某某阴道内擦拭物,编为3号检材;赵某某阴道外擦拭物,编为4号检材;赵某某乳头擦拭物,编为5号检材;崔洪亮血液一份,编为6号检材;赵某某血样一份,编为7号检材。

鉴定意见:所送赵某某浅色内裤上检出人精液成分,未检出STR分型。所送崔洪亮黑色内裤上、赵某某乳头擦拭物上所检DNA是赵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所送赵某某阴道内擦拭物上,赵某某阴道外擦拭物上未检出人精液成分。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淮公刑鉴伤痕(2014)552号

证实:被鉴定人赵某某损伤程度经本鉴定小组讨论后认为,评定为轻微伤。与淮阳县公安局王店派出所出警经过相互印证,被害人身上多处擦搓伤。能够证实被害人身上的部分伤痕的形成原因。

(3)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

检材情况:豫PWC665车内毛发一根;崔洪亮龟头擦拭物一份。

鉴定意见:所送检豫PWC665车内毛发、崔洪亮龟头擦拭物未检出STR成分。

3、辨认笔录。

被害人赵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崔洪亮。

4、试听资料,电子数据。依法提取110指控中心报警录音。

5、现场勘验笔录。

证实:案发现场王店乡李庄村南三环柏油路上情况。

5、被告人崔洪亮供述。

昨天夜里十一点钟我和朋友杜林去盛世帝国唱歌,一个坐台小姐陪唱,凌晨两三点的时候结束。我们三个人和盛世帝国的一个女经理,一个男经理,一个男服务员共六个人去润德北边的夜市吃饭。我喝了五六小瓶啤酒,那个女的也喝几瓶啤酒。大约凌晨四点,我开着我的白色面包车,拉着杜林和那个坐台小姐去玩,杜林在周淮路新街路口有事先下车了,然后我开车拉着那个女的一路到王店北边的三环东西路上。想着她反正是坐台小姐,出去了可以包夜,给她点钱,和她发生性关系。我下车后,问她愿意玩玩不,要是愿意的话,刚才我朋友欠她的小费我一块给她,她说可以,总共700元钱。说话期间,我也坐到她左边,也就是驾驶室位置后面,紧挨着她坐下了,用手掀开她的裙子,摸她的大腿和阴部。她还一个劲的说可真是700块钱,我又说钱不会少你的。之后,她自己就脱掉了内裤,我把自己的裤衩拉到膝盖部位。她用手拿着我的阴茎揉揉,又放到她的阴道旁边摩擦了几下,后突然提出先付钱再做,我当时很不耐烦的说先做再付钱,她不同意。我又说到底多少钱,想让她降点价,她还坚持700元。我一怒之下说“你那屌脸也值700元?”她说:“你那屌脸值。”顺势赤脚蹬了我的膝盖,我就火了。上去朝她脸上打了一巴掌,她就拽住我的衣服不丢,我用手朝她的头上捶了两下,朝她的脖子上使劲推了一下,她滚到车脚垫上了。我关上中间的车门,开车准备回淮阳。那个女的在后面哭着让我停车,还打电话,我停车,把手机给她抢了过来,当时没有在意手机有没有摔坏或捏烂。我开着车继续走,她又伸手把她的手机拿走了。她在后面喊着让我停车,说不停就跳车了,我说你吓唬谁呢,话音刚落,就听见扑通一声,我赶紧停车,发现她拉开车门跳了下去,当时在地上趴着,当时天还不亮,我赶紧把她抱上车,又回去把手机给捡过来。我看见她上嘴唇肿了,人中部分还流血,胳膊肘、膝盖上均有擦伤,头部有伤没有我没有在意。我的阴茎没有插入她的阴道里,也没有射精。

6、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