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智伟,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高中毕业,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队员,户籍所在地淮阳县西城区,住淮阳县城关镇,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闻中全,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高中毕业,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西城区规划执法中队中队长,住淮阳县城关镇西城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庆彬,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大学本科,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划执法一中队中队长,住淮阳县西城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戚耀彬,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高中毕业,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告管理办公室主任,住淮阳县城关镇,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东岭,男,1970年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回族,大学本科,淮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大队长,住淮阳县城关镇,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泽晶,男,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连升,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汉族,大学本科,淮阳县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审批股股长,住淮阳县西城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国正,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智伟、闻中全、蔡庆斌、戚耀彬、张东岭、李连升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大江、朱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智伟、闻中全、蔡庆斌、戚耀彬、张东岭及其辩护人胡泽晶、李连升及其辩护人史国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以来,在淮郑河商贸步行街A区1#楼(以下简称A区1#楼)建设过程中,被告人窦智伟、闻中全、戚耀彬、蔡庆斌、张东岭作为负有监管、查处职责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该栋建筑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章超建。被告人李连升作为规划部门负责人,未审核出该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虚假的情况下,对A区1#楼开始放线工作,致使后续的城管监察工作不到位。因上述被告人工作不负责,致使该栋建筑物顺利建成,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连升、窦智伟、闻中全、戚耀彬、蔡庆斌、张东岭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东岭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窦智伟、闻中全、蔡庆彬、戚耀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东领辩解,本人2014年2月调整到执法二大队任大队长时,A区1#楼主体工程已经完工,自己尽到了监管职责,至于行政处罚是否到位,本人没有责任,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辩护人认为,涉案工程确属违章建筑,但并非被告人张东岭的行为所导致。本案并未造成恶劣影响。张东领职位低、权有限、责已尽,办案结果领导定,上有正副职领导,下有具体办案人员,轮不到中层干部担责任。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符合事实、合法合理。无论从玩忽职守的客观要件还是两高的司法解释、无论从造成的危害后果还是社会影响、无论从被告人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无论从城管局执法程序和处罚措施来看,张东领均无过错,构不成玩忽职守罪,请求对其宣告无罪。 被告人李连升辩解,本人参与了A区1#楼的两次放验线工作,期间未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但该审核职责不在本人所在的规划股,其行为够不上玩忽职守,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辩护人认为,根据淮阳县建设委员会淮建字[91]第38号文件及淮阳县住建局政务公开公示栏图表公示内容可知,测绘队负责本县建筑物定线放线工作,李连升所在的规划股没有对建筑物放验线的法定职责,李连升不存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该职责的行为,其在“放验线记录”中签字的行为没有让任何人认为该建筑证件齐全,也没有对后续的监管执法造成任何影响,其签字行为不是造成该非法建筑物竣工的原因,构不成玩忽职守罪,请求对其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以来,在A区1#楼建设过程中,被告人窦智伟、闻中全、戚耀彬、蔡庆斌、张东岭作为负有监管、查处职责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该栋建筑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章超建。被告人李连升作为规划部门负责人,在未审核出该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虚假的情况下,对A区1#楼开始放线工作,致使后续的城管监察工作不到位。因上述被告人工作不负责,致使该栋建筑物顺利建成,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综合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2)被告人任职证明。(3)地籍档案。(4)城管执法卷宗,其中包含有:淮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建设单位淮阳县合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放验线记录。(5)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6)合成公司所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7)规划设计要点、关于提请出具规划意见的函等。(8)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9)淮阳县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会议纪要等。(10)淮阳县编委文件等。(11)反映材料及举报材料。 2.证人证言 (1)证人侯某某证言:淮郑河商贸步行街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候我还没有任规划股股长,当时股长是李颖华,后来听说建设单位办理了全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淮阳县烟草局南这块地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放线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开展放验线工作。应当把四条边标记清楚,要求规划部门、城管监察部门和测绘部门人员参加,因为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都是规划部门审核的,让规划部门参加是为了对放验线工作进行监管。城管监察是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违章情况的监督监察单位,对放验线工作也是一个监管。按照规定未经放线不允许动工。A区1#楼在特殊的地理位置,并且工地底层面积比较大,没有放验线记录不可能施工。A区1#楼已经处于主体完工的在建工程,还归城管监察负责监管,属于超越用地红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规定不应当开展放线工作。 (2)证人李某某证言:合成公司办理了全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淮阳县烟草局南A区1#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