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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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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歌、赵安普虚假出资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歌,男。2012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虚假出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明歌,男。2012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虚假出资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耀华,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安普,男。2012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虚假出资犯罪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瑜勃,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歌、赵安普犯虚假出资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歌及其辩护人张耀华、被告人赵安普及其辩护人袁瑜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明歌、赵安普将其个人身份证借给郭晓东(已起诉),用于办理公司。后被告人张明歌、赵安普及郭晓东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通过给郑州银丰财务管理公司的周世营(另案处理)缴纳代办费的手段,在郑州办理了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的河南亿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手续。2009年6月1日,郭晓东及被告人张明歌、赵安普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又通过周世营将河南亿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元。其中,郭晓东虚假出资额为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被告人张明歌、赵安普虚假出资额均为100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0%。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明歌、赵安普作为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出资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张明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明歌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出资罪,但其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具体为:1、张明歌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张明歌是应郭晓东的要求将其身份证给郭使用,当时郭晓东并没有说明用途和目的,也没有说张明歌系注册公司的股东,更没有说明注册资金的具体数额,张明歌只是事后知道而未制止;2、张明歌有自首情节。张明歌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传唤时,公安机关向其出示的是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没有确定张明歌为犯罪嫌疑人,张明歌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的全部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3、张明歌一直处于辅助他人完成犯罪的从犯地位,应认定为从犯;4、张明歌没有前科,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情节,希望法庭对其判处单处罚金刑罚。

被告人赵安普自愿认罪,但辩解,其只是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郭晓东使用,并没有实际参与注册公司活动,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对于亿成公司之后的转让并不知情。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安普犯虚假出资罪没有异议,但其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体为:1、赵安普有自首情节。2012年3月27日,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赵安普,向其出示的是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并没有将赵安普作为犯罪嫌疑人,赵安普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赵安普明显处于次要或辅助的地位,应认定为从犯;3、赵安普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赵安普应郭晓东的要求将身份证给郭使用,郭晓东没有说明用途和目的,也没有说明用身份证是为了办公司,更没有说明办理公司的注册资金数额,公司最初注册资本和后来的增资,赵安普均不知情,其只是后来知道郭晓东借用身份证是办理公司之用,并得知虚假出资的数额,参与了公司的转让,因而才构成了犯罪,但赵安普只是名义上的股东,没有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也没有从中获取利益。公司转让后,李长江实际经营并对社会造成危害,与赵安普并没有因果关系,赵安普只应承担公司开办时未实际注册资金的法律责任;4、赵安普系初犯,自愿认罪。综上情节,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答辩称,本案立案侦查后于2012年3月份询问了被告人,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亿成公司的基本犯罪事实,因此二被告人不存在自首的问题;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是从属地位,可以认定为从犯。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明歌、赵安普将其个人身份证借给郭晓东(已起诉),用于办理公司。后张明歌、赵安普及郭晓东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通过给郑州银丰财务管理公司的周世营(另案处理)缴纳代办费的手段,在郑州办理了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的河南亿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手续。2009年6月1日,郭晓东及张明歌、赵安普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又通过周世营将河南亿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元。其中,郭晓东虚假出资额为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张明歌、赵安普虚假出资额各为100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0%。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明歌供述:2009年3、4月份,郭晓东到印刷厂找我借身份证想成立一个公司,我就把身份证给他了。过了一段时间,郭晓东还我身份证时告诉我,他在郑州成立注册了担保公司,他是法人,我和赵安普是股东,当时没有告诉我注册资金是多少,后来郭晓东给我说注册资金500万元,后增资到5000万元,郭晓东占60%的股份,出资3000万元,我占20%的股份,出资1000万元。

2、被告人赵安普供述:2009年5、6月份的一天,郭晓东到我家找我称想办一个公司,要借我的身份证用一下,然后他就把我的身份证拿走了。郭晓东拿着我的身份证办完公司后大约一个月左右,他在我们村的街上碰见我,告诉我他在郑州成立了一个亿成投资担保公司,主要做投资担保业务,他还跟我说在亿成担保公司我是公司的股东之一,他是法人代表,但亿成投资担保公司以后的事情都与我没有责任,他还以个人名义给我写了一个承诺书,内容是郭晓东承诺河南亿成投资担保公司在经营期间造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我和另一名股东张明歌均无关,一切由郭晓东承担。之后郭晓东如何经营亿成投资担保公司我就不清楚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