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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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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蒋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女。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分局逮捕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培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建设,男,1953年1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马坡村8组81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白智敏,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品、蔡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梁培新、马建设,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白智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0日17时许,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任昉皓、崔广斌等人到被告人孙某某住处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某等人明知任昉皓等人正在执行公务,仍对任昉皓等人进行辱骂、撕扯、殴打。被告人孙某某脱光衣服攀爬到法院的警车顶上,踩踏警车,阻止法院工作人员离开。当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的民警出警时,被告人孙某某又对出警人员进行撕扯、殴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辩解,案发当天的行为事出有因,任昉皓在案件发生前一天给其打过多次电话,但都没有提到去领省高院的有关文书,只是通知说刑事附带民事的有关事情要协商。案发当天是任昉皓先骂了人,其让女儿追任,后截住警车,为了诉说冤屈,就裸体站在警车上。当时群众要打公安,因和出警的公安人员李慧卿有亲戚关系,就拿鞋子砸公安人员,目的是让他离开现场,在此事件中,其胳膊被公安人员弄骨折。起诉书指控的纯属编造,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任昉皓等人执行公务缺乏合法性;2、证人朱某、任某某、陈某某、杜某某、宁某某、王某、郭某某及白某某均是本案参与人,属于存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没有在场群众的证言,从证据上讲,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相关照片、病历及诊断证明显示干警受伤,但无法排除是他人行为所致,不能确定就是孙某某所为;4、本案侦查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综上,本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希望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

被告人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挥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认为蒋某某有从轻处罚情节,具体为:蒋某某在案发过程中参与,属于从犯;本次犯罪系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17时许,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任昉皓等人到洛阳市涧西区牡丹路1栋2门501号,被告人孙某某住处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时,孙某某辱骂任昉皓等人,并与其女儿孟丹追赶至停放在西苑路与牡丹路交叉口东北角路边的警车前,孟丹拉扯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任昉皓,孙某某上到警车顶上,以脱光衣服踩踏警车、向围观群众展示血衣的方式进行威胁,阻止任昉皓等人执行公务。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帮助孟丹将任昉皓拉下警车,并紧拉着任昉皓,由孙某某对任昉皓进行殴打、辱骂、撕扯;当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的民警出警时,被告人孙某某又对出警人员进行撕扯、殴打,并造成交通堵塞近一个小时。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3月20日下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任昉皓到其家门口敲门,当任昉皓看到孙某某后转身就跑,孙某某与其女儿孟丹追任昉皓至法院警车旁,孟丹拽开副驾驶车门,拉任昉皓的胳膊,让任下车。孙某某将衣服全部脱光,站至警车车顶,手举血衣,向围观群众诉冤。后公安人员来到现场,孙某某就用手中的皮鞋扔向公安人员,并用鞋打公安人员,后又站在警车顶上诉说冤屈,直至又来了许多警察,将其强制带到派出所。

被告人蒋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3月20日下午5时30分许,蒋某某正在米皮店干活,听见店外很乱,出来看到西苑路边停放着一辆法院的警车,孙某某裸体站在车上,孙某某的女儿孟丹站在警车右边,正在拉警车上坐的人。蒋某某便与其他几个人一起将坐在警车上那名男子拉下车。该男子称其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是来送达文书的。后蒋某某和孟丹拉着该男子,孙某某撕拽该男子的衣服和胳膊,用皮鞋打该男子的头部,并让蒋某某帮其取血衣。蒋某某将血衣取来后,继续拉着任昉皓。孙某某又上到警车顶上,将血衣展开,向围观群众大声讲话,引起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后公安人员来到现场,让蒋某某放开法院的那名男子,蒋某某不松开,经反复劝说后最终松开。

证人任昉皓证言证明,2013年3月20日中午12时许,其与崔广斌等人到涧西区牡丹路1号院2单元501号孙某某家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孙某某女儿孟丹开了门,任昉皓等人亮明了身份,告知了孟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事宜,孟丹拒绝接受。因未见到孙某某,当日下午5时许,任昉皓等人再次前往孙某某家,希望孙某某签收文书,孙某某开门后即破口大骂,情绪非常激动,任昉皓等人见此情况转身离开,孙某某和其女儿孟丹追至楼下,并一直追到停放在西苑路与牡丹路交叉口东北角的警车前,对警车进行阻挡。之后,孟丹等人将车门拽开把任昉皓拉下车,孟丹扇了任昉皓一巴掌,其中穿花围裙的妇女一直拉着任昉皓的胳膊,孙某某已经脱光衣服站在警车车顶,不断辱骂,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孙某某从警车上下来,用皮鞋打任昉皓的脸、头等部位,起哄的人要抢任昉皓怀中抱的案件材料,任昉皓对群众作了解释,告知群众是来送达文书。闹了有二、三十分钟后,有人起哄堵路,孟丹和一个穿花围裙的中年妇女在群众的起哄下将任昉皓拽至马路中间,导致道路拥堵,任昉皓的衣服被撕烂。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用白单子给孙某某裹身体,被孙某某推搡、厮打,民警无法靠近。孙某某光着身子在警车上蹦跳,并拿着一块白布摇晃着大喊。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有多名民警将孙某某强行带离现场,孙某某被带离现场后,穿围裙的中年妇女紧拉着任昉皓站着马路中间,拒绝听取民警的劝说,并阻挠民警疏散交通,后民警强行将其强行带离现场。在整个过程中,任昉皓的衣服被拽烂,右肩和颈部被抓伤,右手腕被抓烂,右侧脸部被打致青肿,手机被打坏,卷宗材料被撕坏了几张,警车车顶被孙某某踩塌一大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