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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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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013年5月1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2013年5月1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在网络上以及复印店,以委托他人制作的方式为其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共计8枚,企图利用该8枚印章为他人出具证明材料获取非法钱财。经文检鉴定:“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洛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档案查询专用章(1)”、“洛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档案查询专用章(2)”、“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人事保卫部”、“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以上5枚印章图样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伪造的国家机关、公司印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在网络上以及复印店,以委托他人制作的方式为其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共计8枚,企图利用该8枚印章为他人出具证明材料获取非法钱财。经文检鉴定:“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洛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档案查询专用章(1)”、“洛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档案查询专用章(2)”、“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人事保卫部”、“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以上5枚印章图样系被告人王某某伪造的国家机关、公司印章。

另查明,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伪造的8枚印章图样、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首情况说明,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洛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出具的证明、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保卫部出具的证明、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出具的证明及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映晖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师丽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