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31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建新,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319620715559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新安县李村乡张村张中组。2012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因涉嫌强奸、抢劫犯罪于2013年6月27日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从三门峡监狱解回羁押至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建新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游建新携带梯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小所村1组25号被害人王某家,爬梯子从二楼窗户进入被害人王某的卧室,将王某放在卧室内的衣服和提包拿到隔壁房间,盗走现金200余元和诺基亚手机1部、运动鞋1双,后又返回被害人王某睡觉的屋子,采取掐被害人脖子、语言威胁等手段将被害人王某强奸,作案后逃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建新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以暴力手段入户盗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定判处。 被告人游建新辩解,起诉书指控其犯强奸罪罪名认可,但其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成性关系,因其以前做过两次手术,性功能减退,故当时没有进入被害人生殖器内;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不认可,其翻窗入户的目的是为了盗窃,但没有盗得被害人任何财物,也没有拿被害人的手机、运动鞋等物品,其行为应是盗窃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晚,被告人游建新从干活工地上扛一把梯子寻找盗窃目标,凌晨2时许,其发现一户二层楼的住户窗户上没有防盗窗(该户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小所村1组25号,即被害人王某某家),遂将梯子靠到后墙二楼窗户下,爬梯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的卧室,将卧室内的衣服和提包拿到隔壁房间,盗走现金200余元和诺基亚手机1部、运动鞋1双,后又返回卧室,发现了正在睡觉的王某某,即上前脱王某某的衣服欲实施强奸,王某某醒后,游建新采取掐脖子、语言威胁等手段控制王某某,实施强奸行为,作案后逃跑。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游建新供述:......到晚上他们都睡后,我也睡不着,就起来准备偷点钱然后回家。我在工地上搬了一个木制梯子寻找合适目标,最后来到一家二层楼,窗户上没有防盗窗,我把梯子靠到二楼的窗户下面,从窗户进到屋里,这个房间隔壁还有一间,我两个屋都转了。我刚进来的这一间屋有一张床,床头靠右墙,门在左侧的墙,通往另一间的门没关,另一间也没发现值钱的东西,我就回到第一间,准备走时,我看见床上的被子动了一下,我上前仔细看了一下,是个女的,没有醒,一直在睡觉,我就临时起了坏心,想耍耍走。我上前将她脚头的被子掀起来翻到前面,然后我把那个女的下衣脱下来,脱的过程中这女的醒了,她问“谁?”,我说“别吭声”,她就没吭声,然后我把自己的裤子脱下,我把她往床边拉靠近我,然后我就趴到她身上,我生殖器碰到被害人身体了,当时紧张没有硬起来,没有进入到被害人生殖器,在外面就射精了,流到床上。完事后,我就穿上裤子,把被子掀下来盖好对他说“睡吧”,然后我就翻窗户下梯子回到工地。 2、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今天早上两点多不到三点,我在二楼卧室睡觉,突然一名男子掐住我脖子,我喊了三声想喊救命,但没能喊出声音,那人说“别出声,出声就没命”,接着他一只手掐住我脖子,另一只手脱我裤子,他把我移到床边,他把自己裤子脱到半截,我感觉他的生殖器没有勃起,在我的生殖器外面摩擦,就这样持续大概不到十分钟就射精,有射到外面,床单也有,办完事他用被子把我盖住说“被子盖住,别回头”,然后我听到窗户有推拉的声音,我确定那个人走后就从被窝钻出来,看到门反锁,窗户开着。经清点,我的衣服本来在床头柜放着,现在在外面卧室地上扔着,我的挎包本来在卧室的凳子上放着,现在在大门门楼上扔着,包里有二百多元没了,客厅我老公一双阿迪达斯运动鞋也被拿走了,我的手机在卧室的床头柜放着也不见了。 3、证人张某某证言:今天凌晨2点39分,我正在单位上夜班,我妻子用我妹妹的电话给我打电话,哭着说回来吧,我问咋回事,她也说不成。我回到家问她咋回事,她还是哭,她指了指卧室,我到房间看了看很乱,我怀疑家里是进贼了,我就用我电话拨打我妻子电话,开始一直没有人接,到凌晨四、五点的时候,有一个男的接住电话,我问他在哪儿,他一直没有说话,电话挂了。过了一会儿对方又打过来电话说我本来想着是你妹子在家,原来是你媳妇在家,还说了些侮辱的话“给你妈说说,把你媳妇给我吧”。我很生气就把电话挂了。我和这个男子通过电话后,我才知道我妻子被侵害了,之前我妻子没有告诉我事情经过。经过清点,我妻子的诺基亚5130型手机不见了,我的一双阿迪达斯运动鞋也不见了,我爱人的一个钱包和两个女士挎包都被丢弃在门楼平台上,其中钱包里300元左右现金没有了,原来这些东西都放在房间里。 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被害人伤情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2012)老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游建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建新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盗窃罪。被告人游建新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此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游建新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将本罪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建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判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映晖 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 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师丽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