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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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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兴武贪污、受贿、丁法邦贪污、陈来山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兴武,男。2011年4月17日因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3日因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被洛阳市涧西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兴武,男。2011年4月17日因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3日因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4月22日因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因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景亮、贾高峰,河南卓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法邦,男。2011年4月17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4月22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贾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来山,男。2011年7月28日因涉嫌行贿犯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7月26日因涉嫌行贿犯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何松亮,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兴武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丁法邦犯贪污罪,被告人陈来山犯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兴武及其辩护人宋景亮、贾高峰,被告人丁法邦及其辩护人贾安,被告人陈来山及其辩护人何松亮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案报经本院审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付兴武在担任洛阳供电公司输电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承揽工程和工程结算的职务便利,收受被告人陈来山(系挂靠在卫辉市电力安装公司)贿赂10万元,付兴武将10万元占为己有,为陈来山承接工程和结算提供便利。

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付兴武在担任洛阳供电公司输电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承揽工程和工程结算的职务便利,收受被告人陈来山贿赂10万元,付兴武将10万元占为己有,为陈来山承接工程和结算提供便利。2009年,供电公司纪委调查付兴武受贿事情时,付兴武把20万元上交纪委,已退赃。

2006年,被告人付兴武伙同被告人丁法邦在王东朝所承揽的220kv新安电厂至合金铝厂线路工程结算中,故意虚增工程量,虚开工程款20万元。结算后,王东朝把20万元交给丁法邦。付兴武、丁法邦商议决定,由公司的管理层付兴武、丁法邦、张某、张某某各分得2万元,其余12万元,付兴武、丁法邦用于公司的公务开支。付兴武、丁法邦、张某、张某某所分的8万元,已退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兴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兴武、丁法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来山挂靠在卫辉市电力安装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付兴武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付兴武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付兴武是受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聘任担任经理的,不属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贪污罪的主体要件。2、起诉书指控付兴武两次收受陈来山共计20万的资金来源不清,且20万元已全部用于公务,指控被告人付兴武为陈来山承接工程和结算提供便利的证据不足。被告人付兴武在追诉前主动承认错误,主动将收受被告人陈来山的20万元上交公司纪委,依法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贪污罪,被告人付兴武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兴武犯受贿罪和贪污罪的证据不足。综上,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法院公正判决。3、如认定被告人付兴武有罪,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付兴武于2009年2月10日主动找到纪委承认错误,并将20万元上交纪委,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付兴武主动退赃,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3)贪污的数额应认定为2万元,而不应当是公诉机关明确的8万元。

被告人丁法邦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丁法邦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丁法邦在本案中实际分得2万元,而且是经过集体研究作为奖金发放的,并已积极退赃,不能作为贪污罪定性。2、被告人是洛阳供电公司输电分公司的经理,还有一个身份是龙羽集团输电分公司副经理,龙羽集团是独立法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是龙羽集团输电分公司,被告人丁法邦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3、丁法邦犯罪数额不大,而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综上请求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陈来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陈来山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来山送钱的目的是为了让农民工拿工钱,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来山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付兴武在担任洛阳供电公司输电分公司经理兼任龙羽输电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承揽工程和工程结算的职务便利,收受被告人陈来山(系挂靠在卫辉市电力安装公司)贿赂10万元,付兴武将10万元占为己有,为陈来山承接工程和结算提供便利。2006年春节前,利用其负责承揽工程和工程结算的职务便利,收受被告人陈来山贿赂10万元,付兴武将10万元占为己有,为陈来山承接工程和结算提供便利。2009年,供电公司纪委调查付兴武受贿事情时,付兴武把20万元上交纪委,已退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付兴武的供述证实,2002年3月至2007年2月,付兴武在洛阳供电公司输电分区任经理。被告人陈来山挂靠在卫辉电力建设公司,在付兴武单位承包工程。2005年春节前,陈来山一个人来到付兴武办公室,给付兴武拿了用报纸包着的100000元钱,付兴武没推脱掉把这100000元放到办公室的柜子里了。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来山来到付兴武办公室找付兴武,并给付兴武100000元钱,付兴武没有推托掉。在陈来山走后,将100000元钱放在其办公室的柜子里。付兴武认为陈来山给其送钱的目的是想从付兴武处多承接工程,少为难陈来山。付兴武为陈来山承接工程提供便利。2009年陈来山给付兴武送钱的事被发现,公司纪委开始调查,付兴武有些害怕,将陈来山给其钱剩下的十四、五万元,自己又从银行取出了60000多元,凑够了200000元,交给公司纪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