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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杰,曾用名刘大杰,男。2012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诈骗犯罪被洛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杰,曾用名刘大杰,男。2012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杰犯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2010年4月份,被告人刘杰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被害人郭某,被告人刘杰谎称其系127师副营级军官,在取得郭某的信任后,以同郭某谈恋爱为名,同郭某发生性关系,后以做纪念章生意和公司开业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共骗取被害人郭某现金11000元。

2、2012年2月份,被告人刘杰在互联网世纪佳缘网站上认识被害人孔某某,被告人刘杰谎称其系127师营长,在取得孔某某的信任后,以同孔某某谈恋爱为名,同孔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刘杰以老领导借其20万元还差1万、做柴油生意和到平顶山购物为由,共骗取被害人孔某某现金21500元。

二、诈骗罪

1、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杰虚构同洛阳市政府做外事接待礼品生意,骗取被害人余某某现金80000元。

2、2010年6月份,被告人刘杰以做纪念章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20000元;2011年6月份,被告人刘杰以其开的安防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范业申45000元,骗取师林勇36000元。

3、2011年6月,被告人刘杰在互联网世纪佳缘网站上认识被害人高某某,被告人刘杰谎称其系副营级军官转业,在取得高某某的信任后,多次同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以做纪念章生意和公司开业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共29000元。

4、2012年6月,被告人刘杰通过网上认识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刘杰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刘杰辩解:1、关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没有穿过军装、持过军人证件,只是说服过役,并没说过自己是现役军人;做生意和公司开业与借郭某的11000元没有任何关系,当时买空调等办公家具时,是郭某付的帐,后来给郭某打了一张欠条;在网站上注册身份是其本人的真实身份,当时一个朋友借钱,其让孔某某帮忙拿了10000元,在舞阳加油站与他人谈合作时,借了孔某某7000元费用,一共是17000元,并不是21500元;2、关于诈骗罪:当时借余某某是90000元,中间还了10000元,借钱的目的是做外事接待礼品生意,后来钱用在了安防生意上;借赵某某20000元确实是做纪念章生意,时间是4月不是6月;借范业申一共是60000元,中间还了15000元,还剩45000元,当时打的有借条;借师林勇36000元是因没钱花了借的钱,纯属借款;借高某某29000元是用于做纪念章生意,其在网上注册的身份是真实的,并没有自称是现役军人;借张某某15000元是因没钱花了借的钱,已经还了5000元,还剩10000元,该笔款纯属借款。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1、2011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杰虚构做洛阳市政府外事接待礼品生意,骗取被害人余某某现金8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杰供述:2011年2月28日,余某某在孟津县高炮团参加主题教育试点观摩,我到高炮团去找他,当时我拿一个水晶制品和一份洛阳历史画册,说是要做洛阳市政府外事接待礼品生意,并称这项生意是我过去在部队的老连长现供职于洛阳市政府外事办的主任孙某某帮我联系疏通关系促成的,我就想说服余某某入股和我一起干,但是余某某不同意,于是我向余某某借款9万元,到2011年7月我还了1万元,到目前还欠他8万元。

(2)、被害人余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大概2010年11月我服役于71117部队任宣传股长,当时部队政委李彦钦给我介绍刘杰让我帮忙销售铁军纪念章,后来我就帮刘杰销售纪念章就慢慢熟识了,在这段日子刘杰告诉我他是政委当时的通讯兵,并编了很多故事让我相信。2011年2月28日,刘杰到孟津高炮团找我,说向我借9万元做洛阳市政府外事接待礼品生意,当时刘杰拿一个水晶制品和一份洛阳历史画册,并称这项生意是他过去部队老连长现供职于洛阳市政府外事办的主任孙某某帮他联系疏通关系促成的。因为当时刘杰是我们团政委介绍的,所以没多想就相信了他,我通过工行转账给他9万元,刘杰收到钱后说在5月3日左右还钱,但是后来以种种理由推脱,直到7月份刘杰还我1万元,之后我不停催要借款,刘杰以各种理由推脱,到12月份刘杰给我打了张借条,署的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2012年3月,我给刘杰打电话催要借款,刘杰告诉我他和162师高炮团政委吃饭,让我将我的账号发给他,他将钱打给我,我等了二、三个小时一直没有动静,我就急了,便给162师高炮团政委打电话,政委告诉我他正生病在家静养,我才知道刘杰骗我,后来我去找我的战友范业申,他也是被刘杰骗了钱,他告诉我一些女孩子也被骗了。我去问李彦钦,结果刘杰是通过政委原来在连队任副指导员时和其搭档的副连长赵红利介绍的,并不是李彦钦的通讯兵。

(3)、证人孙某某证言:我们科主要负责外事侨物办公室的后勤工作,从来没有给刘杰介绍做过外事接待礼品生意,外事接待礼品一直是定点生产,没有向外承包过,对于这个礼品,刘杰当时问我要过两、三块,我当时觉得不值钱就给刘杰了。

(4)、书证:借条一张。

2、2010年6月份,被告人刘杰以做纪念章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20000元;2011年6月份,被告人刘杰以其开的安防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范业申45000元,骗取师林勇36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杰供述:我与赵某某认识是因为他是我的老指导员,当时我让他向我介绍认识李彦钦后,我告诉他给我部队做纪念章生意,需要去浙江,但是资金不够,我向他借了2万元,至今未还。我与范业申认识是因为他是我的老连长,2011年6月份,我以在洛阳市开了一家嘉宁安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让他给我做担保,最后范业申向他战友杨某某担保借给我6万元,中间还了1.5万元,现在还欠他4.5万元。我与师林勇认识是因为他是我的老排长,2011年6月份,我以在洛阳市开了一家嘉宁安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多次在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555号富雅东方C座807室的公司内,向师林勇借款3.6万元,至今未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