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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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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李某某、吉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男。2013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男。2013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2013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某某,男。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本院决定后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李某某、吉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李某某、吉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聂某某约被害人张某某在涧西区上海市场迪欧咖啡厅门口见面商量还钱事宜,聂某某将该情况告诉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吉某某。吉某某从新安县恒利投资担保公司借豫ML5659白色桑塔纳轿车,并叫上被告人郭某某开车到上海市场。15时许,聂某某和张某某在涧西区上海市场迪欧咖啡厅门口见面后,聂某某、吉某某、李某某三人强行把张某某带至义马市,郭某某开车跟随其后。到义马市后李某某、郭某某离开。19时许聂某某、吉某某将张某某带至义马市青龙山龙凤陵园,吉某某将张某某外套脱掉,用手铐将其铐在陵园围栏的钢管上,聂某某用矿泉水往张某某身上浇,二人逼张某某还钱。

3月1日凌晨1时许,聂某某、吉某某把张某某拉到青龙山山顶高压线铁塔基座下,聂某某把张某某铐在铁塔基座的铁架上用矿泉水往张某某身上浇,直至凌晨4时许才将其拉回义马市香山街金鹏快捷酒店511房间。下午,李某某打电话让吉某某找两人协助聂某某看守张某某,吉某某随即通知郭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到义马市金鹏快捷酒店。在酒店大门口,李某某向郭某某和王某某交待了注意事项。20时许,聂某某伙同郭某某、王某某把张某某带至青龙山高压线铁塔下,用矿泉水往张某某身上浇,逼张某某还钱,直至3月2日凌晨才将其拉回酒店。

3月2日12时,聂某某伙同郭某某、王某某用白色普桑轿车把张某某拉到渑池县文化街金梦宾馆210房间,逼张某某还钱。3月4日9时许,聂某某逼问张某某钱的下落,并对张某某拳打脚踢。3月5日12时许,聂某某看张某某实在拿不出钱的情况下,在征得李某某的同意下把张某某送回家。15时许,聂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把张某某送回渑池县仁村张某某家。

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吉某某、郭某某到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李某某、吉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处。

庭审中五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聂某某约被害人张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上海市场迪欧咖啡厅门口见面商量还钱事宜,聂某某将该情况告诉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吉某某。吉某某从新安县恒利投资担保公司借豫ML5659白色桑塔纳轿车,并叫上被告人郭某某开车到上海市场。15时许,聂某某和张某某在涧西区上海市场迪欧咖啡厅门口见面后,聂某某、吉某某、李某某三人强行把张某某带至义马市,郭某某开车跟随其后。到义马市后李某某、郭某某离开。19时许聂某某、吉某某将张某某带至义马市青龙山龙凤陵园,吉某某将张某某外套脱掉,用手铐将张某某铐在陵园围栏的钢管上,聂某某用矿泉水往张某某身上浇,逼张某某还钱。3月1日凌晨1时许,聂某某、吉某某又把张某某带至山顶高压线铁塔基座下,聂某某把张某某铐在铁塔基座的铁架上,用矿泉水往张某某身上浇,凌晨4时许二人将张某某拉回义马市香山街金鹏快捷酒店511房间。下午,李某某打电话让吉某某找两人协助聂某某看守张某某,吉某某随即通知郭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到义马市金鹏快捷酒店。在酒店大门口,李某某向郭某某和王某某交待了注意事项。20时许,聂某某伙同郭某某、王某某把张某某带至青龙山高压线铁塔下,用手铐将张某某铐在铁塔基座上,用矿泉水往张某某身上浇,逼张某某还钱,3月2日凌晨三人将张某某拉回酒店。

3月2日12时,聂某某伙同郭某某、王某某用白色普桑轿车把张某某拉到渑池县文化街金梦宾馆210房间,逼张某某还钱。3月4日9时许,聂某某逼问张某某钱的下落,并对张某某拳打脚踢。3月5日中午,聂某某看张某某实在拿不出钱,在征得李某某的同意后于15时许与郭某某、王某某把张某某送回渑池县仁村张某某家中。

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吉某某、郭某某到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投案自首。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聂某某、李某某、吉某某、郭某某、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五被告人赔偿张某某损失35000元,并已实际履行,张某某对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五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聂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检查证实,因被害人张某某欠其债务,其多次索要都没能要回,2013年2月28日上午,其与张某某约定下午在涧西区大张量贩附近商谈还钱事宜,当日下午其与被告人李某某、吉某某在涧西区上海市场迪欧咖啡厅门口见到张某某后,把张某某带至义马市,后伙同吉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在义马市、渑池县快捷酒店、宾馆对张某某进行看管,期间2月28日晚其与吉某某,3月1日晚其与郭某某、王某某将张某某带至龙凤陵园用手铐将张某某铐住,用矿泉水往张某某身上浇,让张某某还钱,3月5日下午,看张某某实在还不出钱,将张某某送回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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