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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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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伟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郏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伟伟,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2009年12月3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天。因交通肇事(本案),于2015年1月7日被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交通肇事

(2015)郏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伟伟,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2009年12月3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天。因交通肇事(本案),于2015年1月7日被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当月13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当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绍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伟及其辩护人周绍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21时8分许,被告人李伟伟驾驶豫D5C11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郏县凤翔大道中中实验学校路段时,与郏县长桥镇东长桥村居民秦国言驾驶的“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秦国言及二轮电动车乘车人郏县茨芭乡竹园沟村居民谢素军死亡。事故发生后,李伟伟驾车逃逸。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伟伟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秦国言、谢素军无责任。2015年1月7日,李伟伟到郏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关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问题,李伟伟家属赔偿二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各170000元,二被害人家属对李伟伟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车辆痕迹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本院(2009)郏刑初字第113号判决书及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辨认、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李伟伟刑事责任以及李伟伟肇事后逃逸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伟伟在案发后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的李伟伟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请求对李伟伟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伟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自平

审判员  车顺超

审判员  张龙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