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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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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南召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犯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第324号

公诉机关南召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涉嫌失火犯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014年3月2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和其弟弟王某乙到位于南召县城郊乡大庄村东沟组桃园其老爷、老奶的坟地处上坟。被告人王某甲在坟前烧纸钱时,不慎引燃枯草,引起山林失火,将桃园处的大面积山林烧毁。经现场勘查、测算: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75公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与山林受损户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朱某甲、王某己等达成赔偿协议,受害方对王某甲表示谅解。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戊、王某庚、朱某乙、张某某、王某丁、王某己、郑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并有到案经过、报警材料、赔偿协议书等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过火面积计算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上坟烧纸的过程中,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应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导致大面积山林被烧毁,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王某丙、王某戊、王某丁、朱保江等人对王某甲表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认为,对王某甲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王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 罡

审 判 员 席 兵

代理审判员 景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