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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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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彦伟、唐付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清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2012年5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守印,河南导航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清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2012年5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2012年5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春,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唐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辩护人王守印、被告人唐某某及辩护人李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程某某与清丰县韩村乡大韩村村民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后,经被告人唐某某介绍认识清丰县马村乡万村被害人董一某,程某某冒充库某某亲属并与库某某相互配合,隐瞒并非想与董一某结婚的真相,从董一某处骗取现金2万元,登记结婚后库某某便离开董一某家,未与董一某实际生活,骗取的现金至今未偿还。

2011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唐某某与库某某合谋后,经唐某某介绍认识清丰县城关镇西关村被害人张一某,并骗取见面礼1600元,后库某某和唐某某退还给张二某1500元。

2011年10份以来,被告人唐某某与库某某合谋后,经唐某某介绍认识清丰县固城乡和潘生村被害人刘一某,意欲婚姻诈骗,被告人程某某冒充库某某亲属并与库某某相互配合,假借与刘一某谈对象,从刘一某处骗取现金、手机、衣物、电动自行车等物品价值共计39380元,骗取的现金、物品至今未偿还。

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程某某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唐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指控程某某参与第一款和第三款诈骗,诈骗金额共计59380元;指控唐某某参与第二款和第三款诈骗,诈骗金额共计40980元。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程某某辩解称:其在诈骗董一某的过程中不是主谋;其告知刘一某真实姓名和住址,没有隐瞒刘一某,其所得款是借款,没有参与诈骗刘一某。其辩护人王守印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程某某参与诈骗刘一某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在诈骗董一某的犯罪过程中,程某某系从犯,参与诈骗数额为5000元,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李春的辩护意见是:唐某某仅介绍库某某与张一某、刘一某认识,之后库某某骗取财物的行为其没有参与,也未从中得利,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3月份,被告人程某某与清丰县韩村乡大韩村村民库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以库某某与他人结婚为名诈骗,后库某某经唐某某介绍认识清丰县马村乡万村被害人董一某,程某某冒充库某某亲属与库某某相互配合,隐瞒库某某并非想与董一某结婚的真相,从董一某处骗取现金2万元。库某某与董一某结婚后便离开董一某家,未与董一某实际生活。骗取的现金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库某某与董一某结婚证书,证实二人登记结婚日期为2011年3月14日。

2、被害人董一某陈述,其陈述2011年3月份,经唐某某介绍认识库某某,开始见面时库某某说有2万元的外债,如果结婚让其给她2万元;见面的当天晚上,库某某和一个男的去其家要走5千元,她说那个男的叫程某某,是她姨家哥;办理结婚证当天,在民政局把剩下的1.5万元给了库某某;结婚当天程某某和唐某某夫妻、库某某的姨去送库某某出嫁,第二天程某某便把库某某从其家叫走,以后库某某便以各种理由不回家住。另有证人董二某、杨某某证言,与董一某陈述相印证。

3、证人证言

(1)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春天,库某某一直找其介绍对象,其给她介绍了马村乡万村的董一某,见面时库某某说如果结婚就让对方还债,领结婚证时董一某的父亲给了库某某1.5万元现金;过了一天他们要办结婚仪式,库某某带着一个老婆和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到其门市,库某某说那个老婆是她的姨,那个男的是她姨家哥程某某,其和他们一块到董一某家送库某某出嫁;后来董一某的父亲打电话说库某某不跟董一某过了,其就给库某某要董家的钱,另外还有库某某买其电视欠的钱,库某某让其给程某某要钱,她说了跟程某某相好的关系,其给程某某要钱,程某某一直不给。

(2)证人师某某(唐某某之妻)证言,证实在董一某与库某某结婚当日见到程某某,库某某说是她姨家哥。

(3)证人库某某证言,证实其以前和程某某相好,从去年开始程某某让其以跟对方结婚为由骗取婚礼钱;2011年3月份,经唐某某介绍认识董一某,见面当天晚上,程某某带其去董一某家,自称其姨家哥,说其有2万元外债,要想与其结婚就帮其还债,当天晚上董家给程某某5千元钱;第二天其与董一某办理结婚证,程某某又给董家要了1.5万元钱;结婚那天程某某以其姨家哥的身份去的,结婚时去的那个老婆是程某某找的;骗董一某的钱给程某某了,后来对方一直要这2万元钱,程某某一直不还对方的钱。

(4)证人董二某(董一某之父)、杨某某(董一某之母)证言。其证言与被害人董一某陈述一致。另有辨认笔录证实董二某、杨某某均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库某某系同董一某假结婚进行诈骗的人、程某某系冒充库某某姨家哥的人。

4、被告人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供述和库某某相好,其和库某某利用库某某和人家结婚的名义骗钱,其参与了诈骗董一某;2011年3月份唐某某给库某某介绍了一个婆家,一天晚上其和库某某到马村乡万村董一某家,其冒充库某某姨家哥了,给董家要了5千元钱,后来库某某和董一某办结婚证时又要了1.5万元钱,结婚当天其以库某某姨家哥的身份参加了婚宴;过了几天其给库某某借了1.3万元钱,后来董一某联系不上库某某,就给其要钱,其没有还董一某。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程某某与库某某预谋诈骗,并以库某某亲属的身份参与整个犯罪过程。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作用,故程某某及辩护人关于此款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