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00036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华成,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9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抓获,同年9月10日转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华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华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马华成利用伪造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鑫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手续,以鑫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商丘市亿鑫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签订煤炭购销合同,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关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华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华成辩称:1、我不知道公章是假的,没有故意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马华成利用伪造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鑫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手续,以鑫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商丘市亿鑫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签订煤炭购销合同,骗取受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华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虽提出部分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有被告人马华成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华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马华成认罪态度不好,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华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马华成的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献忠 审 判 员 蒋建平 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