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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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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翟浩飞、王建玲,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翟浩飞、王建玲,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翟浩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涧西区洛轴家属院3号院开设诊所,开展针灸诊疗活动。分别于2012年4月18日、8月9日被洛阳涧西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2年11月13日张某某因再次在其所开的诊所内开展诊疗活动被洛阳市涧西区卫生监督中心查获。2013年3月29日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查获张某某开办的诊所仍在营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涧西区卫生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相关照片,罚没收据,病例登记本,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单处罚金一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何恒飞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师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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