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少鸣,男。2008年7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香港中路派出所抓获,同年1月27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少鸣犯强奸、抢劫、盗窃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迎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少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江少鸣伙同徐天(另案处理)、武腾娇(另案处理)预谋抢劫,后到江少鸣住处将事先准备好的三把片刀用纸袋子和上衣裹住,打出租车到涧西区同乐寨寻找目标。8月1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侯某某、李某、吴某某三人经过,被告人江少鸣、徐天、武腾娇三人每人持一把片刀将侯某某、李某、吴某某拦住,将刀架在三人的脖子上,并威胁吴某某,后将该三名被害人带至同乐寨铁路桥附近的小树林里,期间,江少鸣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徐天、武腾娇对侯某某、李某、吴某某搜身,从侯某某包里搜出70多元,李某包里搜出80多元,吴某某身上搜出10多元钱,江少鸣将钱拿走,之后江少鸣分别将侯某某、李某、吴某某叫到一边问话,被告人江少鸣将被害人李某叫到一边问话时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江少鸣、徐天、武腾娇三人逃离现场。 (二)、2012年8月15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江少鸣伙同徐天、袁龙飞(另案处理)拿事先准备的片刀到洛阳市涧西区同乐寨村铁路桥伺机抢劫,江少鸣提议抢劫坐在铁路桥上乘凉的两男两女,后江少鸣持刀站在四个人中间,用刀指着四人,袁龙飞用手控制着一个男的,徐天控制着两个女的,江少鸣把刀架到其中一个男子的脖子上,将四人胁迫至铁路桥西边一片菜地里,将两名男子口袋里的120元钱抢走。 (三)、2012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江少鸣、徐天、袁龙飞三人商量后又一起去同乐寨铁路桥准备再次抢劫,铁路桥上没人,三人又一起去了同乐寨村寻找目标,行至涧西区同乐寨西街中段时发现一辆蓝色“雅马哈”助力摩托车没锁,江少鸣将助力摩托车推走,徐天、袁龙飞两人紧跟其后。三人推着摩托车行至符家屯村里,发现一家成人保健计生用品店没锁门,老板鱼上进在店内里屋睡觉,三人将盗窃的摩托车放到江少鸣租住处后,又返回成人用品店内将一个挎包盗走,内装有1700元余元现金和银行卡、计生用品等。经鉴定,被盗“雅马哈”助力摩托车价值303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少鸣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江少鸣自愿认罪,但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中,其并没有打人,是徐天打的人;第二起事实中,是徐天提出来抢劫的,刀也是徐天提供的。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江少鸣伙同徐天(另案处理)、武腾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江少鸣住处将事先准备好的三把片刀用纸袋子和上衣裹住,乘出租车到涧西区同乐寨寻找抢劫目标。8月1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侯某某、李某、吴某某三人经过,江少鸣、徐天、武腾娇三人各持一把片刀将侯某某、李某、吴某某拦住,并将刀架在三人的脖子上,对吴某某实施威胁,后将该三名被害人带至同乐寨铁路桥附近的小树林里,期间,江少鸣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徐天、武腾娇对侯某某、李某、吴某某搜身,从侯某某包里搜出70多元,李某包里搜出80多元,吴某某身上搜出10多元钱,江少鸣将钱拿走。之后江少鸣分别将侯某某、李某、吴某某叫到一边问话,在其问李某话时,采用威胁手段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江少鸣、徐天、武腾娇三人逃离现场。 2012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江少鸣、徐天、袁龙飞三人预谋后再次去同乐寨铁路桥准备实施抢劫,因铁路桥上没人,三人又去同乐寨村寻找目标,行至同乐寨西街中段时发现一辆蓝色“雅马哈”助力摩托车没锁,江少鸣将助力摩托车推走,徐天、袁龙飞两人紧跟其后。三人推着摩托车行至符家屯村,发现一家成人保健计生用品店没锁门,老板鱼上进在店内里屋睡觉,三人将盗窃的摩托车放到江少鸣租住处后,又返回成人用品店内将一个挎包盗走,内装有1700元余元现金和银行卡、计生用品等物。经鉴定,被盗“雅马哈”助力摩托车价值3032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江少鸣供述证明,2012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江少鸣、徐天、武腾娇经预谋后,到江少鸣租住处拿了刀,来到同乐寨村里寻找作案目标,大概凌晨2时左右,三人遇见一男两女,江少鸣左手拿刀带着男的在前面走,徐天、武腾娇在后面把刀架在两个女的脖子上跟着,将三人带至同乐寨铁路桥北边一个小树林,到后对该男子实施了殴打,并对三被害人实施了抢劫。在小树林期间,江少鸣分别对两名女子进行问话,在对第二个女子问话时,其以“发生性关系就让该女子走”为威胁手段,对该女子实施了强奸行为。2012年8月16日凌晨,江少鸣、徐天、袁龙飞再次到同乐寨铁路桥准备实施抢劫,因铁路桥上没人,三人前往同乐寨村,江少鸣将一辆没锁的蓝色“雅马哈”燃油助力车推走,徐天和袁龙飞在后面跟随,三人走进符家屯村,看见一家计生用品店未关门,因当时推着车没法下手,就将车推到江少鸣租住处后返回到该计生用品店,袁龙飞看见桌子上有个包,江少鸣将包拿出门,徐天和袁龙飞拿了一些计生用品后三人回到江少鸣租住处,打开包将现金拿出,一共1700元,几人分赃。 2、同案犯武腾娇供述证明,2012年7月31日晚,其与江少鸣、徐天预谋抢劫,三人到江少鸣租住处拿上江少鸣提前准备好的刀,乘出租车到同乐寨村附近,吃完饭后在村内寻找作案目标。8月1日大约凌晨1点多,江少鸣看见一男两女从村里经过,就持刀挡住该三人,并将刀架在那个男子脖子上,武腾娇、徐天用刀架在两个女子脖子上跟在江少鸣后面,走到同乐寨村铁路桥一小树林内,江少鸣问该男子有钱没有,该男子回答没有,江少鸣打了该男子,徐天和武腾娇对该男子搜身,其中一个女的从钱包内掏出80余元,江少鸣拿走了,徐天翻另一个女子包,没找到钱。江少鸣将其中一个女子叫到一边,过了十来分钟,被叫走的女子回来,该女子又叫另一女子去找江少鸣,过了半个多小时,那女的和江少鸣一起回来,江少鸣和徐天将那名男子带到铁路桥上,江少鸣打了该男子,后武腾娇、江少鸣、徐天沿着铁路向符家屯方向离开。8月2日,武腾娇回到五头镇后问江少鸣把那两个女子叫过去时间那么长干什么了,江少鸣说将其中叫过去时间长的女子强奸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