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女。2013年1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叶洛平、朱伟玲(均已判决)等人宣传制定世界和谐文化俱乐部会员宣传手册及会员入会规则,以发展会员为名,收取资金。会员手册规定,加入会员需缴纳3000元,老会员发展一名新会员提成1000元,新会员再往下每发展一名,老会员再提成100元,系统会员发展到10000名奖励宝马车一辆。 2012年2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办理了三张会员卡,加入了世界和谐文化俱乐部,后积极发展会员。截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许某某直接发展会员九名,九名会员又往下发展会员59名。被告人许某某共发展会员68名,层级达六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加入和谐文化俱乐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许某某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叶洛平、朱伟玲(均已判决)等人宣传制定世界和谐文化俱乐部会员宣传手册及会员入会规则,以发展会员为名,收取资金。会员手册规定,加入会员需缴纳3000元,老会员发展一名新会员提成1000元,新会员再往下每发展一名,老会员再提成100元,系统会员发展到10000名奖励宝马车一辆。 2012年2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办理了三张会员卡,加入了世界和谐文化俱乐部,后积极发展会员。截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许某某直接发展会员九名,九名会员又往下发展会员59名。被告人许某某共发展会员68名,层级达六级。 另查明,2013年1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到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某某供述:2012年2月份,叶洛平多次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参加他成立的洛阳和谐文化俱乐部,后来叶洛平和我都认识的林锁坡给我打电话,我碍于面子就去了涧西区锦茂大厦803办公室,我到后他们让我参加叶洛平办的和谐文化俱乐部,我问他们怎么做这个俱乐部,叶洛平给我说要交三千元成为会员,然后介绍会员参加,直接介绍一个提成一千元,间接介绍一个提成一百元,以后还要建和谐大厦。我又问叶洛平这事是否经过政府批准,叶洛平说现在就是先交钱有一定的启动资金,以后联系政府,我就心动了,当时叶洛平说先入的会员有优惠,我就交了二千元,办了一张会员卡509号,当时给了我一本《和谐》书。随后我又介绍了一些人,提成的钱叶洛平给我办了两张会员卡,共计六千元。我没有担任什么职务,主要负责介绍会员,在锦茂大厦八楼的办公室,主要是打电话让熟人过来,然后叶洛平给他们讲课,我负责给来的人说叶洛平召开的两次和谐大会的会议精神,给他们讲会员奖励制度,让他们感觉这是一件好事,还能在参加的同时赚一些钱。我介绍了火水过、周瑛、王月琴、陈建兴、李可敬、刘建华、尹德伟、陈伟娜、闫行运等人加入,介绍的人他们又发展了很多人,我只是在其中提成,具体提了多少钱,后面又发展了多少人我记不清了。 2、同案犯叶洛平证言:建立和谐文化俱乐部有我、杨玉林、许某某、李正午、李可敬在一起商议,交会员费,提成奖金采用1000元奖个人,另1000元奖励其他人(10个人为一层级),提议是由许某某提议,李正午也第一个赞成,成为第一个会员。发展会员时由于公司培训部主任(发展会员讲课)许某某是网络管理,她提出的入会发展模式因为这个逐级提成的模式能调动积极性,我也就同意了。 3、同案犯朱伟玲证言:许某某和叶洛平是朋友关系,相互比较熟悉,她经常到和谐文化俱乐部帮忙,接待新会员,宣传和谐文化思想,讲解会员入会手册章程,宣传奖励制度,鼓励新会员加入和谐文化俱乐部。和谐文化俱乐部按照世界和谐文化志愿者学习手册的奖励制度对许某某发展多少会员进行提成分红。和谐文化俱乐部的账目中给许某某支付的钱都有她签字,一共有16000元,但是许某某没有得到那么多钱,因为俱乐部的投影机是许某某去买的,公司付给许3000元,招待酒2000元也是许某某买的,公司还了以前借许的2000元,许某某发展会员提成9000元,不到1万元。 4、同案犯李正午证言:商议成立和谐俱乐部的还有朱伟玲、许某某、杨玉林还有一个拖厂的李厂长,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叶洛平说我是一号,人事安排不让我管,我为第一人,就没有举荐人,实际上把我做为发起人,叶洛平、朱伟玲、杨玉林都在我之后,这在交费的收据上能看到。我在俱乐部主要是联系一些有身份的人,给他们讲和谐文化俱乐部的情况,看他们是否愿意加入,我本人就介绍了孟清萍加入。 5、同案犯火水过的证言:今年2月份,和谐俱乐部里有个女的,名叫许某某,大约50多岁,他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锦茂大厦她的办公室,到后给我讲了俱乐部会员制度,加入会员交3000元会费,老会员介绍一名新会员加入提成1000元,新会员再发展会员,以前的会员见每名会员可以提成100元,谁达到一万名可以奖励一辆宝马车。后来叶洛平也来了,说了些和谐俱乐部发展的事情,要把和谐文化做大,还要上市,但前期发展需要钱,就搞会员发展交钱。我把2000元交给了朱伟玲,她给我开了三千元的收据,因为举荐人是许某某,她应该提成的1000元顶替进去,我就成为会员。我成为会员后,就把这当成一份工作,尽快去介绍、发展会员,我直接介绍发展了7名会员。 6、证人周某、李某某、马某某、闫某某、马某甲、宗某某、张某某、贾某某、范某某、索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主要证实,上述证人有的是许某某直接介绍入会的会员,有的是入会的会员又发展了其他的会员,同时证实入会的经过、交纳会费的过程等。 7、涧西工商分局出具的“关于洛阳协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朱伟玲、叶洛平组织传销的认定报告”、涧西工商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世界和谐文化俱乐部会员学习手册,世界和谐文化传播志愿者协会专用收据及现金付出凭单,洛阳德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本院(2012)涧刑公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许某某的自首证明以及许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