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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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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利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利宾,男。198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月24日因涉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利宾,男。198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利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利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月12日,被告人韩利宾在洛阳市涧西区谷水菜市场门口以1400元的价格收购一名50岁左右的妇女(具体情况不详)卖的被盗窃的DY48QT-2型大阳跑跑摩托车,并以50元的价格在洛阳市涧西区广文路中州西路交叉口更换被撬坏的摩托车点火开关,该大阳跑跑摩托车为陈某某于2013年1月11日停放在洛阳市涧西区瀛洲小区22号楼下后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3709元。已追回退还失主。

2、2013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韩利宾在洛阳市涧西区谷水菜市场门口以700元的价格收购一名50岁左右的妇女(具体情况不详)卖的被盗窃的小蜜蜂五代-6款TDR137Z型粉红色速派奇电动车,并在家中用已备好的新点火开关自己更换被撬坏的点火开关,该速派奇电动车为杨宝林妻子于2013年1月18日停放在洛阳市涧西区第四设计院车棚内被盗的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321元。已追回退还失主。

3、2012年8、9月份,被告人韩利宾在洛阳市涧西区谷水菜市场门口以800元的价格收购两名30岁左右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卖的被盗窃的银丝鸟型立马牌电动车,并在家中用已备好的新点火开关自己更换被撬坏的点火开关,该立马电动车为娄社伟于2011年12月31日停放在洛阳市涧西区牡丹公园对面被盗的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263元。已追回退还失主。

4、2012年12月份,被告人韩利宾在洛阳市涧西区谷水菜市场门口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两名40岁左右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卖的被盗窃的雅马哈节油王型助力车,并在家中用已备好的新点火开关自己更换被撬坏的点火开关。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9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利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韩利宾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失主陈某某、杨宝林、娄社伟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购车发票,相关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韩利宾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利宾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利宾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利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