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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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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保龙强奸、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保龙,男。2011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强奸、抢劫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刑事拘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保龙,男。2011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强奸抢劫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强奸抢劫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尤艳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保龙犯强奸、抢劫罪,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其自愿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安学锋,被告人万保龙及其辩护人尤艳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2日上午,被害人刘某某给被告人万保龙发短信提出分手,当晚20时许,刘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奥斯卡影城附近遛狗时被万保龙拦下,随后万保龙夺走刘某某的包,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品,并把刘某某强行带至家中,对刘某某进行殴打,扬言如果分手要对刘某某泼硫酸等方式进行威胁,逼迫刘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8月23日至8月27日,万保龙用刘某某的身份证租赁一辆汽车,以带刘某某外出游玩为由,在洛阳市西工区白金都会、家佳公寓、栾川县、郑州市等地,强行与刘某某多次发生性行为。期间,万保龙持有刘某某的交通银行卡进行消费和取现,共计7710.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保龙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和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万保龙辩解,信用卡密码是其与被害人谈恋爱期间一直共同使用,不存在威逼她说出密码,并且6、7、8月份信用卡的还款都是其还的;强奸属实,自愿认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愿意赔偿。

其辩护人辩称,1、万保龙与被害人案发前系恋爱关系,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和别的男人在一起,一时恼羞成怒将被害人拉回自己家中打了被害人、拿了被害人的包、拿水当硫酸威胁被害人,但此时被告人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只是和被害人一起离家去栾川、郑州等地旅游了几天,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用被害人的信用卡取现,发生性关系和用信用卡均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被告人在家中的举动与之后二人出去旅游期间发生的事没有必然联系;2、被告人与被害人所到地方是旅游景区,是公共场所,在此3、4天里,被害人有足够的机会求救或是脱离被告人,但从证据中显示被害人并未实施任何的自救或求救,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一直处于自愿的状态。综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2日上午,被害人刘某某给被告人万保龙发短信提出分手,当晚20时许,刘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奥斯卡影城附近遛狗时被万保龙拦下,随后万保龙夺走刘某某的包,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品,并把刘某某强行带至家中,对刘某某进行殴打,扬言如果分手要对刘某某泼硫酸等方式进行威胁,逼迫刘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8月23日至8月27日,万保龙用刘某某的身份证租赁一辆汽车,以带刘某某外出游玩为由,在洛阳市西工区白金都会、家佳公寓、栾川县、郑州市等地,强行与刘某某多次发生性行为。期间,万保龙持有刘某某的交通银行卡进行消费和取现,共计7710.6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万保龙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22日20时左右,万保龙看见刘某某与一个男孩在遛狗,就走到她俩跟前,那个男孩走了,万保龙将刘某某带到家中,扇了刘某某脸7、8下,又拿苍蝇拍对着她头打了4、5下,还用皮带抽了脸3下,从厨房拿了把剪刀将刘某某头发从根部剪了一撮,从床边拿出一个“脉动”瓶装的液体对刘某某说“这是硫酸,以后还敢不敢和其他男生联系,还敢不敢分手,要是敢,就用硫酸泼你”。刘某某称不敢了,万保龙称要带刘某某去北京打工,刘同意后,二人乘出租车到火车站,万保龙看见刘某某接电话,即夺走手机关了机。由于人多没买成票,二人乘车到了白金都汇,万保龙用刘某某身份证开了房间,在房间内万保龙对刘某某说“你别怕,我不打你了,你以后还敢不敢了?”,刘某某摇了摇头,之后万保龙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上,万保龙带着刘某某到租车公司,用刘某某信用卡刷了3000元,租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带着刘回到万保龙家,万保龙让刘某某呆在车内,其独自回去取衣服,万保龙母亲要求将刘某某送回家,万保龙未予理睬,出门看见其父亲在车边要开门,万保龙上前将其父亲推到一边,开车离开。之后,万保龙带刘某某到栾川县、西工区白金都汇、郑州市等地,期间,订房间等消费,万保龙刷了刘某某的信用卡,并与刘某某两次发生性关系。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22日20时左右,其遛狗时被万保龙强行带至万家中,路上,万保龙将刘某某的包抢走,并用包砸刘头部一下,扇刘脸部一下,将刘推倒在地,导致刘某某双腿都有擦伤。到万保龙家后,万保龙扇刘某某脸7、8下,用苍蝇拍打刘的头部4、5下,用皮带抽刘的脸3下,万保龙的母亲进来称要报警或给刘某某的父亲打电话,万保龙言称谁要报警或给刘某某父母打电话谁也别想出这个门,然后将其母亲推出门外,万保龙到厨房拿了把剪刀将刘某某头发从根部剪了一撮,剪了后从床边拿出来一个“脉动”瓶装的液体说这是硫酸,问刘某某以后还敢不敢跟其他男生联系,还敢不敢分手,要是敢就用硫酸泼刘,刘某某害怕就说了不敢,之后万保龙称要带刘某某去北京,在火车站,刘某某给朋友打电话让其朋友给刘的母亲打电话,万保龙听见将手机夺走,随即打车将刘带至白金都汇,在开房时,刘某某趁机给服务员说报警,被万保龙听见,万将房间退掉。二人下楼后,登记了另外的楼层和房间,进房间后,万保龙对刘说“你别害怕,我不打你了,敢不敢了”,刘某某摇了摇头,随后万保龙让刘坐床边,开始抱刘并脱衣服,刘某某害怕万保龙再次打她,没敢反抗,二人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上8点多,万保龙带刘到租车公司,用刘的信用卡刷了3000元,租了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带刘某某到了万保龙家,将刘锁在车内,万的父亲拉车门想放刘出来,万保龙出来将其父亲推到一边,然后驾车将刘带至栾川、白金都汇、郑州等地,期间与刘发生两次性关系,并用刘的信用卡刷卡消费。二人从郑州回洛阳后,刘某某回到家里,其母亲看见刘身上有伤,问怎么回事,刘某某将上述事情告诉了其母亲,之后报了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