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涧刑公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女。2013年4月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今,被告人何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洛阳市涧西区37号街坊开设诊所,聘请中医医生开展医疗活动。分别于2012年12月30日、2013年1月18日两次被洛阳市涧西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1月23日何某因再次在其所开的诊所内开展诊疗活动被洛阳市涧西区卫生监督中心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何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处方记录薄,洛阳市涧西区卫生局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相关照片,被告人何某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