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华,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任晓艳、被告人刘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农历11月底12月初至案发前,被告人刘某华伙同张某山(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鑫源加油站内放置二人合伙购买的自动麻将机,并多次组织本村村民以“推饼”、“钓鱼”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277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拉、王某喜、刘某峰、刘某强、张某刚、张某亮、张某义、王某科、刘某领、张某羊、司某明、张某涛、张某贞、张某涛、常某才、常某礼证言、户籍证明、证明、鄢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鄢陵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华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郑剑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