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00037号
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
辩护人孟宪涛,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渑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平、李扬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孟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由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芳芳
代理审判员 王建光
代理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兀晓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