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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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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红敏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10号 罪犯魏红敏,男,汉族。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魏红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4万5千元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10号

罪犯魏红敏,男,汉族。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魏红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4万5千元。(刑期自2003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2004年7月7日交付执行。2008年1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魏红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魏红敏于1999年11月—2002年12月间,该犯伙同朱青臣、许建文、魏延辉等郑州、新郑、巩义、新密、洛阳等地结伙,交叉作案,盗窃他人机动车辆,该犯参预9起,盗窃机动车辆9台,价值42万余元

罪犯魏红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1次,共扣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红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及服刑表现,并考虑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红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