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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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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周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36号 罪犯刘保周,男,汉族。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2004)社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保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4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36号

罪犯刘保周,男,汉族。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2004)社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保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4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2004年12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9年1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保周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7月31日该犯在受害人叶某家中看完电视后欲强行与叶某发生性关系,被叶某拒绝后遂产生报复伤害心理,第二日早晨该犯乘叶某独自在地里除草时使用木棍击打叶某,在遭到叶用除草的镢锛回击后,该犯恼羞成怒继而产生杀人念头,在将叶某打倒在地后又夺过叶的镢锛照叶头部连刨三下致其昏厥,该犯以为叶某死亡,将叶拖至南侧高粱地后外逃。

罪犯刘保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保周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并考虑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保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