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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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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庆国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86号 罪犯任庆国,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855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庆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0年4月22日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86号

罪犯任庆国,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855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庆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0年4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1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任庆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任庆国2008年5月31日凌晨,伙同他人在夜总会与曹某等人发生争执,后找来砍刀将对方砍伤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罪犯任庆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庆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并考虑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庆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