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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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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营犯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98号 罪犯周占营,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作出(2004)平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占营犯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98号

罪犯周占营,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作出(2004)平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占营犯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五千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7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2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2006年1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9年1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8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占营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周占营自1999年1月至2001年10月伙同巴个恩等人结伙在许昌市盗窃作案4起,盗窃摩托车4辆,现金7000余元,价值5万余元.2000年2月23日该犯伙同李君鹏等十余人窜至曹镇乡东村持刀将村民庵红彬砍成轻伤。

罪犯周占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2次,共扣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占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及服刑表现,并考虑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占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