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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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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焦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军生(乳名二毛),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604265219,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焦陂镇步桥村焦东组7号。因犯盗窃罪,于2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军生(乳名二毛),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604265219,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焦陂镇步桥村焦东组7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3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涛,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76120601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后谷村谷东队47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2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军生、周涛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军生、周涛,被害人黄某某、姜浩到庭参加诉讼。后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3月期间,被告人焦军生、周涛伙同他人,在安徽省阜南县和河南省淮滨县境内多次入户盗窃,盗窃现金72800余元和其它财物若干,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2月12日晚上,被告人焦军生、周涛窜至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骆庄社区骆老路西苑小区沿街楼四楼,用撬杠将冯某某家的房门撬开,进入室内将2000元现金、一个金手镯、一枚金戒指、一个转运珠、四百多元老版人民币和一沓一角连号人民币盗走。

2、2014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焦军生、周涛窜至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冯老路9号楼1单元501室,用撬杠将沈某某的家门撬开,然后进入室内将5000元现金、一个印章和一个车钥匙偷走;同日下午,焦军生、周涛到阜南县三塔北路的华联超市院内,将三单元楼五楼马某某家的房门撬开,然后进入室内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块银灰色“卡西欧”手表偷走。

3、2014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周涛驾驶一辆红色“上海华普”牌轿车(车牌号皖KZA999)伙同焦军生窜至淮滨县星光大道KTV对面的小区,用撬杠将小区顶楼姜浩家的房门撬开,进入屋内卧室盗走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钉、一个女士戒指和六十多元钱;随后二人又到淮滨县北城水利局家属院西边的一个小区内,趁六楼西户黄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用撬杠撬开房门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十几包香烟、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男式手提包和1000元钱。

4、2014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周涛驾驶一辆红色上海华普牌轿车(车牌号皖KZA999)伙同焦军生、焦某某(在逃)窜至淮滨县和谐家园小区3栋6-3号楼六楼,用撬杠将西边住户任皓的家门撬开后进入室内进,盗走一对银手镯和一个银吊坠;然后三人又到淮滨县北岗郭营路口西段周记饭店的楼上,将六楼东户丁某某家的房门撬开,进入屋内盗走2000多元现金、一条银项链、一张学生卡和一张银行卡;后三人又来到金山花园小区门口,将金山花园小区张某某家的房门撬开,进入室内盗走现金22400元、两个钻戒和一块手表。

5、2014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周涛驾驶一辆红色上海华普牌轿车(车牌号皖KZA999)伙同焦军生窜至淮滨县二高对面的一小区内,用撬杠将一单元楼的五楼西户朱某某家的房门撬开,二人进屋没偷到东西后驾车离开;然后二人到淮滨县国土资源局对面的一小区内,用撬杠将小区一单元四楼西户李某某家的房门撬开,进入室内盗走四万多元现金和一部摄像机。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焦军生、周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焦军生辩称,第一起只有老版人民币和衣服,一个包,包里没有钱;第二起没有5000元;第四起没有22400元、只有9000元,钱是我拿的。其他无异议。

被告人周涛辩称,第一起没有金手镯;第二起没有5000元现金;第四起不是22400元,而是9000元,没有钻戒和手表。其他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3月份,被告人焦军生、周涛伙同焦维社(另案处理),在安徽省阜南县和河南省淮滨县境内多次入户盗窃,盗窃现金54000余元和其它财物若干,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2月12日晚上,被告人焦军生、周涛窜至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骆庄社区骆老路西苑小区沿街楼四楼,用撬杠将被害人冯某某家的房门撬开,进入室内将2000元现金、一枚金戒指、一个转运珠、四百多元老版人民币和一沓一角连号人民币盗走。

2、2014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焦军生、周涛窜至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冯老路9号楼1单元501室,用撬杠将被害人沈某某的家门撬开,然后进入室内将一个枚印章和一个车钥匙偷走;同日下午,被告人焦军生、周涛又窜到阜南县三塔北路的华联超市院内,将三单元楼五楼被害人马某某家的房门撬开,然后进入室内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块银灰色“卡西欧”手表偷走。案发后,一个车钥匙已发还被害人沈某某,一块银灰色“卡西欧”手表已发还被害人马某某。

3、2014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周涛驾驶一辆红色“上海华普”牌轿车(车牌号皖KZA999)伙同焦军生窜至淮滨县星光大道KTV对面的小区,用撬杠将小区顶楼被害人姜浩家的房门撬开,进入屋内卧室盗走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钉、一个女士戒指和六十多元钱;随后二人又窜到淮滨县北城水利局家属院西边的一个小区内,趁六楼西户被害人黄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用撬杠撬开房门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盗走十几包香烟、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男式手提包和1000元钱。

4、2014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周涛驾驶一辆红色上海华普牌轿车(车牌号皖KZA999)伙同焦军生、焦维社(另案处理)窜至淮滨县和谐家园小区3栋6-3号楼六楼,用撬杠将西边住户被害人任皓的家门撬开后进入室内,盗走一对银手镯和一个银吊坠;然后,三人又窜到淮滨县北岗郭营路口西段周记饭店的楼上,将六楼东户被害人丁某某家的房门撬开,进入屋内盗走2000多元现金、一条银项链、一张学生卡和一张银行卡;后三人又窜到金山花园小区门口,将金山花园小区被害人张某某家的房门撬开,进入室内盗走现金9000元和两枚钻戒。案发后,两枚钻戒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