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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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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某、倪某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平中,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70216701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洪河桥镇胡台村乔圩52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5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平中,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70216701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洪河桥镇胡台村乔圩52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5日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8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被告人倪显刚,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90318771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化镇王夹道村王夹道47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峰,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平中、倪显刚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平中、被告人倪显刚及其辩护人何峰、被害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6月21日,由被告人许平中、倪显刚商议,由许平中驾驶车牌号为粤AK1J06的黑色悦达起亚轿车,倪显刚坐在后排配合,以拉客为名欺骗单身女性坐车,然后实施抢劫。已经查实,二人在安徽省阜南县和河南省淮滨县境内,先后四次实施抢劫,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许平中、倪显刚二人驾车在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陈庄路口,以拉客为名将陈某某(女,18岁)骗到车上,后二人采取语言威胁、恐吓的手段,迫使陈某某不敢反抗,在车内将陈某某身上300元现金、一部三星手机抢走,并逼问出陈某某的银行卡密码,从卡上取走1000元现金。

2、2013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许平中、倪显刚二人驾车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柳沟路口,以拉客为名将陈某甲(女,33岁)骗到车上。在车上,二人持枪威胁、恐吓陈某甲,迫使陈某甲不敢反抗,之后二人将陈某甲随身携带的2000元现金、两枚黄金戒指,一部黑色华为牌直板手机抢走。

3、2013年3月17日上午,被告许平中、倪显刚二人驾车到淮滨县王店乡街道,以拉客为名将杨某某(女,42岁)骗到车上,许平中持枪指着杨某某,对杨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迫使杨某某不敢反抗,并将杨某某劫持到安徽省阜南县境内,将杨某某随身带的银行卡搜出,逼问出密码,由倪显刚在车上看住杨某某,许平中用杨某某的银行卡取走人民币两万元,并将杨某某的一条银项链抢走之后,二人再开车来到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香港鑫万源珠宝(国际)连锁公司”店内,用杨某某的银行卡刷卡购买了一条金项链、一条吊坠,共计消费20854元。

4、2014年6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许平中、倪显刚二人驾车在淮滨县淮商公路张庄乡梧桐村路段,以拉客为名将任某某(女,25岁)骗到车上,许平中用手对任某某脸上打了两下并持枪指着任某某,对任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迫使任某某不敢反抗。后二人开车将任某某劫持到河南省固始县境内,将任某某随身携带的2200元现金、一条金项链、两枚金戒指抢走。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许平中、倪显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许平中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我知道错了,认罪,我服刑结束就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被告人倪显刚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我认罪,请求给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何峰辩称,第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持枪抢劫不能成立。指控被告人持枪抢劫仅是受害人的主观认识,没有“枪”的实物证据,且从被告人倪显刚处搜的枪形物经鉴定不能认定为枪支。第二,倪显刚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抢劫不是倪显刚提议的,什么时间抢、抢什么人也不是倪显刚决定的。持假枪威胁、搜身的都不是倪显刚,赃物如何分配倪显刚不做主。第三,倪显刚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综上,请求对其在法定刑期以下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许平中伙同被告人倪显刚,二人驾驶车牌号为粤AK1J06的黑色悦达起亚轿车,由被告人倪显刚坐在轿车后排配合,以拉客为名欺骗单身女性坐车,然后实施抢劫。经查,二被告人在安徽省阜南县和河南省淮滨县境内,先后四次实施抢劫,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许平中、倪显刚二人驾车在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陈庄路口,以拉客为名将被害人陈某某(女,18岁)骗到车上。在车上,二被告人采取语言威胁、恐吓的手段,迫使被害人陈某某不敢反抗,后将被害人陈某某身上300元现金、一部三星手机抢走,并逼问出被害人陈某某的银行卡密码,从卡上取走1000元现金。

2、2013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许平中、倪显刚二人驾车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柳沟路口,以拉客为名将被害人陈某甲(女,33岁)骗到车上。在车上,二被告人对被害人陈某甲进行威胁、恐吓,迫使被害人陈某甲不敢反抗,后将被害人陈某甲随身携带的2000元现金、两枚黄金戒指,一部黑色华为牌直板手机抢走。

3、2013年3月17日上午,被告许平中、倪显刚二人驾车到淮滨县王店乡街道,以拉客为名将被害人杨某某(女,42岁)骗到车上。在车上,二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迫使被害人杨某某不敢反抗,并将被害人杨某某劫持到安徽省阜南县境内,将被害人杨某某随身带的银行卡搜出,逼问出银行卡密码。由被告人倪显刚在车上看住被害人杨某某,被告人许平中用杨某某的银行卡取走现金人民币20000元,并将杨某某的一条银项链抢走。后二被告人又开车来到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香港鑫万源珠宝连锁公司”店内,用被害人杨某某的银行卡刷卡购买了一条金项链、一条吊坠,共计消费人民币20854元。

4、2014年6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许平中、倪显刚二人驾车在淮滨县淮商公路张庄乡梧桐村路段,以拉客为名将被害人任某某(女,25岁)骗到车上。在车上,被告人许平中用手对被害人任某某头上打了两下并对被害人任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迫使被害人任某某不敢反抗。后将被害人任某某劫持到河南省固始县境内,将被害人任某某随身携带的2200元现金、一条金项链、两枚金戒指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1、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许平中、倪显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符合犯罪主体资格;倪显刚无犯罪前科。

2、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许平中为累犯。

3、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许平中、倪显刚系被抓捕归案。

5、香港鑫万源珠宝连锁公司质量保证单及被害人杨某某一卡通明细表,证实二被告人从被害人杨某某的银行卡上取款、消费情况。

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任某某、杨某某、陈某甲分别对被告人许平中、倪显刚进行了辨认。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倪显刚处扣押仿真钢柱手枪一支;从被告人许平中处扣押作案工具车牌号为粤AK1J06的黑色悦达起亚轿车一辆。

8、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许平中、倪显刚均对四起抢劫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

二、枪支性能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从被告人倪显刚处扣押的枪形物品不能认定为枪支。

三、被害人陈某某、陈某甲、杨某某、任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分别被抢劫的事实经过。

四、被告人许平中、倪显刚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二被告人以拉客为名分别将四被害人骗到车上实施抢劫的经过。

以上诸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