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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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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梅非法行医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川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素梅,又名李淑梅,女。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2年7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川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素梅,又名李淑梅,女。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2年7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春艳,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素梅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昌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素梅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春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素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四年前在牛营村新闻街开一西医诊所。2011年4月18日、2012年5月7日被周口市卫生局依法行政处罚两次后,2012年6月26日在周口市卫生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李素梅的西医诊所仍在开展诊疗活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素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素梅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李素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李素梅认罪态度较好,该案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请求判处管制刑或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素梅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于四年前在牛营村新闻街开一西医诊所。2011年4月18日、2012年5月7日被周口市卫生局依法行政处罚两次,2012年6月26日在周口市卫生局执法检查时,又发现被告人李素梅的西医诊所仍在开展诊疗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素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双成的证言,书证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户籍证明、周口市卫生局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素梅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被周口市卫生局依法行政处罚两次后,继续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素梅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素梅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