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249号 罪犯史进峰,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济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盗窃罪判处史进峰有期徒刑17年,附加刑罚金1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史进峰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认定史进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史进峰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作出判决,依法数罪并罚。原判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史进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流窜作案5起,总价值1269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史进峰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 罪犯史进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史进峰自入狱以来,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在缓刑期内有犯罪,罚金刑未能履行。根据其刑罚履行、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进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7月10日至2026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晓毅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