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灵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张大鹏有期徒刑3年6个月,附加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灵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张大鹏有期徒刑3年6个月,附加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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