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镇合同诈骗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334号 罪犯杨镇,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沛县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杨镇犯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334号

罪犯杨镇,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沛县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杨镇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本院曾于2013年5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镇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杨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多次犯罪。

罪犯杨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自上次减刑以来,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受到表扬5次,间隔期内评审为2优2良,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占通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芦建峡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