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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冀鹏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315号 罪犯冀鹏,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315号

罪犯冀鹏,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冀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冀鹏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2年3月16日,冀鹏伙同他人从灵宝市租用面包车来到洛宁县上宫金矿,晚上,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撬开二楼财务室的门及保险柜,盗窃现金5.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冀鹏于1991年4月18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灵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3年7月16日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罪犯冀鹏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冀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冀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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