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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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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姚珂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393号 罪犯姚珂,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潼关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灵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393号

罪犯姚珂,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潼关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灵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姚珂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一)2011年8月13日凌晨2时许,姚珂、姚天福骑摩托车在灵宝市豫灵镇310国道杨家公路上,采用闪摩托车灯的方式拦截过往大货车,实施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二)姚珂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5月15日被陕西省渭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六个月。

罪犯姚珂自入狱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行政奖励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珂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芦建峡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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