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牛红良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399号 罪犯牛红良,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瀍河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237号刑事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399号

罪犯牛红良,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瀍河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牛红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报请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等程序提出,罪犯牛红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牛红良作为史家湾村村委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杜民主、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暴洪涛,利用担任安居路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商议虚构果园补偿协议套取私分国家公款116642.8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牛红良系自首,在被讯问期间,主动揭发他人犯罪,属立功。

罪犯牛红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行政奖励表扬6次(2013年5月表扬2次,2013年9月、2014年2月、7月、1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11月)。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优秀2次(2013年6月、11月),良好2次(2014年6月、11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发表出庭意见认为对该罪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牛红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红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