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418号 罪犯段海敏,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义马市。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渑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段海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段海敏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段海敏伙同他人,将采石场看场人手脚捆绑、眼睛封堵后实施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段海敏曾因盗窃罪、抢劫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三年,2008年3月14日刑满释放。段海敏系累犯。 罪犯段海敏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9次,2013年8月受行政处罚禁闭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段海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海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芦建峡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