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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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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诺政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310号 罪犯李诺政,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西工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洛龙刑初字-1第075号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310号

罪犯李诺政,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西工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洛龙刑初字-1第0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诺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本院曾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裁定减刑9个月。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诺政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8年12月11日凌晨5时许,李诺政蒙面潜至安乐东岗村租住户范社坤家的旧木材收购站内,用毒药将院内的狗毒杀一条,将另一条狗拴住,后砸坏玻璃,进入外屋,6时许,被害人打开里屋门外出时,李诺政持刀将被害人砍伤,并索要现金。李诺政系累犯,于1987年11月28日,因故意杀人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9日刑满释放。

罪犯李诺政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诺政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考虑其累犯情形及此次所犯罪行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诺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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