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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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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文学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401号 罪犯张文学,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2001年11月至2002年2月任义马市教体委主任,2002年2月至2010年2月任义马市教体局局长,2010年2月至案发前任义马市卫生局局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401号

罪犯文学,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2001年11月至2002年2月任义马市教体委主任,2002年2月至2010年2月任义马市教体局局长,2010年2月至案发前任义马市卫生局局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义马市。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灵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违法所得33.5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报请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文学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张文学自2001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贿赂25起,共计33.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文学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退交违法所得。

罪犯张文学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行政奖励表扬5次(2013年9月表扬2次,2014年2月、6月、11月),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优秀2次(2013年11月、2014年6月),良好1次(2014年11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发表出庭意见认为对该罪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文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