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388号 罪犯聂松松,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洛龙刑初字-2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聂松松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本院曾于2013年1月17日对其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聂松松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一)2009年4月18日晚,聂松松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入室抢劫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2009年4月17日凌晨,聂松松采用秘密手段,在仓库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二)聂松松因抢劫罪于2004年2月17日被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盗窃罪于2005年3月30日被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执行三年六个月,2007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罪犯聂松松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行政奖励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聂松松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聂松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芦建峡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