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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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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小虎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313号 罪犯陈小虎,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2784号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313号

罪犯陈小虎,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278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小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3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小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陈小虎伙同他人以帮助被害人努尔买买提·肉孜办理中国银行美元资金证明为由,通过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等手段,先后骗取欠款共计折合人民币4994743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罪犯陈小虎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小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小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9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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