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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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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涛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282号 罪犯陈广涛,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桐刑初字第212号刑事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执字第00282号

罪犯陈广涛,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桐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广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21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院曾于2011年5月对其裁定减刑6个月,2013年5月对其裁定减刑1年。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广涛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一)罪犯陈广涛采用钻窗入室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陈广涛系累犯。(二)陈广涛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7年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20日被唐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25年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6000元。

罪犯陈广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广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广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2007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