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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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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任某某等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市民,住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市民,住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市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新彦,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某某,农民,住山西省孝义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某,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关某某,农民,住甘肃省正宁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农民,住河北省赵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农民,住陕西省洋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栗某某,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顾某某,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某,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瑞峰等十三人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瑞峰、任某某、李某甲、郝某某、付某某、关某某、范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李某乙、栗某某、顾某某、丁某某及李某甲的辩护人谢新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李某甲、郝某某、付某某、关某某、范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李某乙、栗某某、顾某某、丁某某等人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将戎某骗到辉县市城北街华合市场小区3号楼2单元5楼东户的住房内,控制其人身自由,对戎某恐吓,让戎某给家人、朋友打电话往银行卡里汇钱,从戎某银行卡内取出4100元。2014年10月18日晚上,付某某、李某甲送戎某到新乡火车站回家时,李某甲又从戎某的银行卡内取出1000元,用于给戎某买火车票和三人消费。案发后,各被告人家属赔偿戎某经济损失6500元。

2、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李某甲、郝某某、付某某、关某某、范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李某乙、栗某某、顾某某、丁某某等人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将鲁某骗到辉县市城北街华合市场小区3号楼2单元5楼东户的住房内,采取控制其人身自由,对鲁某恐吓,让鲁某给家人、朋友打电话往银行卡里汇钱。2014年10月21日凌晨,鲁某被公安机关当场解救。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李某甲、郝某某、付某某、关某某、范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李某乙、栗某某、顾某某、丁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瑞峰、任某某是主犯,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某、付某某、关某某、范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李某乙、栗某某、顾某某、丁某某等人是从犯,被告人杨瑞峰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李某甲、郝某某、付某某、关某某、范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李某乙、顾某某、丁某某等人均供认犯罪。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甲是从犯,且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组织、指挥李某甲、郝某某、付某某、关某某、范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李某乙、栗某某、顾某某、丁某某等人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将戎某骗到辉县市城北街华合市场小区3号楼2单元5楼东户的住房内,限制戎某的人身自由,对戎某恐吓,让戎某给家人、朋友打电话往戎某银行卡里汇钱,并于2014年10月18日分二次从戎某银行卡内取出4100元。2014年10月18日晚上,付某某、李某甲送戎某到新乡火车站回家时,李某甲又从戎某的银行卡内取出1000元,用于给戎某买火车票和三人消费。案发后,十三名被告人家属共计退赔被害人戎某6500元。

2、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组织、指挥李某甲、郝某某、付某某、关某某、范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李某乙、栗某某、顾某某、丁某某等人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将鲁某骗到辉县市城北街华合市场小区3号楼2单元5楼东户的住房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对鲁某恐吓,让鲁某给家人、朋友打电话往银行卡里汇钱。2014年10月21日凌晨,鲁某被公安机关当场解救。

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瑞峰检举揭发以诸泽平为首的敲诈勒索犯罪团伙,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户籍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