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吉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吉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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