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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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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安某某、刘某某、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曾用名丁曾用),男,1982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又称洛阳动漫创意学院)教务科副科长,户籍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因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曾用名丁曾用),男,1982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又称洛阳动漫创意学院)教务科副科长,户籍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3年9月27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灵敏,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平,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又称洛阳动漫创意学院)校长,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2日到伊川县公安局投案后,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3年9月27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成,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洛阳动漫创意学校(又称洛阳动漫创意学院)招生办公室主任,户籍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2日到伊川县公安局投案后,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3年9月27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振华,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峰,男,1984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25日到伊川县公安局投案后,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3年10月29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3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安某某、刘某某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重大,在法定审限内难以审结,报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杨灵敏、周平,被告人安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云、马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邓振华,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陈东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安某某、刘某某系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在工作中得知学校为了扩大招生范围,打算在部分城市做招生广告,便决定自己来做。三人商议后,决定由丁某成立一个公司来承揽该项业务。后丁某成立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时间是2013年4月1日,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地址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1号院内工艺实验楼207室。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以洛阳市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和洛阳动漫创意学校签订了8份公交车车体招生广告合同,广告发布地点是郑州市、西安市、开封市、新乡市、驻马店市、武汉市,合同金额2591500元。洛阳动漫学校先后将2506825元打到洛阳市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是动漫创意学校的丁某成立,后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该公司是被告人丁某、安某某、刘某某商量成立,主要目的是学校签订招生广告合同从中赚取利润。张某负责在外发布广告。在正常履行合同的时候发现不赚钱,丁某、安某某、刘某某和张某商量,决定采用有些地方的广告少做点,有些地方不做的方法赚取利润。在整个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共骗取学校179万多元。被告人丁某、安某某每人分得60万元,刘某某分得59万元,因刘某某开车发生事故,安某某、丁某每人给刘某某3万元,丁某、安某某实际各分得57万元,刘某某分得65万元。后因在武汉补做广告业务,决定三人各出7万元,安某某、刘某某给丁某14万元,丁某应出的7万元没出。案发后,追回赃款150.2万元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丁某、安某某、刘某某、张某供述;证人孙艾芳、赵雨增、刘鑫、李露、杨彩云、高朋、王洪涛、刘萍萍、季长龙、左文斌等人证言;报案材料、银行存款交易明细清单、合同、电子转账凭证、洛阳明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登记、转让资料;新乡市华盛银河公交广告有限公司证明、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证明、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安全处证明、西安电视台证明、驻马店市天博广告有限公司证明、武汉市公交集团广告公司情况说明、武汉新视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照片、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多种经营资产管理办公室证明、陕西沙龙传媒有限公司证明以及广告验收照片、退赃票据、归案经过、谅解书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丁某、安某某、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共同犯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安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安某某、刘某某、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提请本院对四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其辩称:在这个事情中,我只是个执行者,如果按合同诈骗罪,把我定为第一被告,我有异议,犯罪数额179万元不对。我后悔,是自己一念之差,向金钱伸出了手,导致自己深陷囹圄,问题是自己脑海里没有法律的概念,做了错事,成了罪人,向遭受损失的洛阳动漫创意学校道歉。

其辩护人杨灵敏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罪名不能成立,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1、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是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提供虚假的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欺骗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