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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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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少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李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住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周荣、牛正龙,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7年出生,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少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李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无业,高中文化,住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周荣、牛正龙,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伊川县煤炭局职工,住伊川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7月25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灵敏,芦灵伟,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难以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报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期限三个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5日将该案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荣、牛正龙,被告人鲁某某及辩护人杨灵敏、芦灵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初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鲁某某对外以投资入股分红的方法先后变相吸收李某某、谢争争、郭亚明、步俊辉、党会卿、晋伟民、鲁选举、申振通、李连奇、闻喆、叶淑苗、郭干敏等人共计2068万元,截至案发,鲁某某采用分红、付息的方式将部分红利返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害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二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鲁某某及辩护人对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无异议,但存在本生息,息又生息的现象,这一点在认定被告人数额的时候,合议庭应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鲁某某以对外投资入股分红及高息回报的方法,先后变相吸收李某某及其亲属等人存款1988万元,其中吸收李某某及亲属1547万元,谢争争40万元,郭亚明70万元,步俊辉50万元,党会卿22万元,晋伟民50万元,申振通85万元,李连奇44万元,闻喆80万元。案发前,鲁某某采用付本、分红、付息等方式返还给被害人2163.2万元,其中返还李某某1621万元,谢争争87万元,郭亚明42万元,步俊辉83万元,党会卿35万元,晋伟民14.2万元,申振通48万元,李连奇33万元,闻喆200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鲁某某供述。

(1)其在2013年6月19日供述,其供述称:我在2007年年底时在伊川县半坡乡鲁沟村做煤炭生意,做了三四个月就不再做了。到了2008年时我已经不再做煤炭生意了,但是周围的朋友知道我以前做过煤炭生意,有朋友想和我合伙,我就对他们说我生意不错,他们就给我钱和我入股。从2008年夏天时开始李某某、闻喆、谢争争、郭亚明、步俊晖、党朝辉、党会卿、晋伟民、鲁鲜桃、鲁选举、杜会昌、申振通、李连奇、张青朝等人陆续给我钱,要和我入股做煤炭生意,我大概收到他们总共有四千万左右的现金。我收到他们的钱以后就把钱存在我的银行账户上,每到约定的日期,我就参照当时的煤炭价格给他们编一个数字,我给他们说这些钱是做生意挣的钱,我就把这些钱给他们打过去。一直到现在我把这些钱或多或少给了他们。我给他们分这些红利比较及时,所以他们都放心将钱交给我,其实我没有做煤炭生意。我不记得李某某给了我多少钱,大概有二千多万,我以分红的名义给李某某了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我都没有记账,我自己保存的有一部分汇款的存根。这些钱我自己花了一部分,大概有几十万元,绝大部分以做生意分红的形式又返还给给我钱的人了。我当时考虑着手里的钱大部分都给他们分了,我手中的钱也没有多少,有人给我钱我就要,我总共骗了大概有四千多万,平时都存在我信用社开的账户里了。我跟人说我做煤炭生意也没有人提过要看我生意怎么样,只有去年李某某说要看看我的生意,我就答应他了,我将他带到附近的煤矿看了看,其实根本我就没有去经营煤炭生意。我之所以要说自己做煤炭生意是因为我以前的确做过煤炭生意,现在我又在煤炭局工作,我给他们说我还经营煤炭生意,并且生意很好,他们就放心将钱给我了。我骗了李某某大概两千多万、闻喆大概六七十万、谢争争五十万、郭亚明七十万、步俊晖九十万、党朝晖七十万、党会卿二十万、晋伟民九十万、鲁鲜桃的我记不清了、鲁选举三十万左右、杜会昌五十万、申振通三四十万、李连奇二十多万、张青朝二百多万、郭干敏二十万左右、我妻子周玉洁三百万。我分给他们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平时只要他们问我要钱,我若账上有钱我都会及时给他们,我给他们的钱平时也没有记账。

(2)被告人鲁某某在2013年7月15日供述,其供述称:总共拿了别人一千多万,拿着这些钱没有做任何生意。除了谢争争在我做生意时放我这里十几万,后来不做生意也不敢和谢争争讲,其他人给我钱时,我已经不再做煤炭生意了。收到的钱自己花了很少一部分,大部分以分红的形式给了他们。分给李某某了大概一千多万、步俊晖五六十万、闻喆三百多万、郭亚明五六十万、党会卿十几万、晋伟民的记不清了、党朝辉没有给、郭干敏十几万、申振通也没有给。别人给钱时个别人打过收到条,绝大部分都没有给他们出具任何手续。2013年6月10日李某某和他的家人在郑州找到我,问我要钱,他们拿着李某某及家人的银行流水账让我给他们写欠条,我总共给他们打了大概三千万左右的欠条。当天晚上他们连夜将我从郑州带到洛阳涧西区的一家医院附近的宾馆,他们威胁我让我还钱,后来他们将我带到洛宁,在洛宁时我说我的钱在长沙朋友那里,其实我是骗他们,我的目的是想跑出去,我们到长沙以后由于没有见到钱,他们开始打我,在长沙打完我以后,他们将我带回来,到汝阳县,就这样我被他们控制九天时间,一直到6月19日上午,我才被他们送到公安机关。这中间李某某用拳头打我,李某某的父亲李安修用打火机烧我左手的小拇指、食指、大拇指,牛国辉拿针扎我的头、用拳头打我,李义涛用脚跺我的肩膀。我以前没有说是因为李某某等人送我到公安机关以前威胁我不让我说。

(3)被告人鲁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供述,其供述:我通过鲁鲜桃借晋伟民的钱已经还了,大概是2012年得时候,我现在还欠晋伟民五十万元本金。通过鲁鲜桃借晋伟民的钱,没有给他打过手续和借条等,条子上的签名不是我写的。我知道鲁鲜桃借给李仁甫钱,但是我没有借给他过钱,我给鲁鲜桃账户上打的三四百万是给别人的分红,还有还晋伟民的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