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37号
罪犯张易,2008年1月24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作出(2007)方刑初字第0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公诉机关不服,提出抗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南刑少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07)方刑初字第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宣判后,2008年1月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易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0月8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易酒后于人民路与凤瑞路交叉口南段东侧,见张某从身边走过,张某与其打招呼,张易未予理会,双方发生口角,张易上前与其厮打,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照张某胸部猛刺两刀,张某往前跑约十米时倒地,张易追上去又照张某背部猛刺两刀,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易作案后被当场抓获。
罪犯张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张易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易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易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6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