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42号
罪犯孙荣伟,2007年1月25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4日作出(2006)郑刑初二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荣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法定期间内无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复字第06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2006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4月2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执字第0025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执字第8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荣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孙荣伟酒后在郑州市管城区北刘庄“森源鞋底厂”员工宿舍与同事郭某某在打牌赌钱中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被告人孙荣伟遂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郭某某的左胸部捅了一刀,致被害人郭某某死亡。
罪犯孙荣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孙荣伟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荣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荣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