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24号
罪犯周林飞,2008年8月28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南宛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林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1年5月28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6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林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周林飞先后三次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中心医院技楼四楼,尾随赵某、魏某和郭某某进入女厕所,抢劫赵某价值1400元的黑色诺基亚3250手机一部,魏某现金1900元,郭某某现金400余元及价值12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及价值1440元的白金项链一条。后对郭某某蒙眼、封嘴,威逼其脱光衣服,欲行强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得逞。
罪犯周林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周林飞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林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林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