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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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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培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28号 罪犯龚培,2006年9月6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2006)驻刑少初字第0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28号

罪犯龚培,2006年9月6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2006)驻刑少初字第0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9636.45元。被告人龚培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日作出(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龚培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龚培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49585.52元。宣判后,2006年7月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2月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刑执字第17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9月12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龚培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中旬,被告人龚培伙同被告人王磊在其学校预谋盗抢龚培姥爷田某某家的钱,同月26日凌晨3时许,二被告人经再次预谋,决定将被害人杀死后抢劫,二人各持砖块共同进入田某某的住室,采取砖砸、殴打等手段将田某某、袁某某夫妇打晕,龚培又持菜刀将二人砍死,而后,二人从该住室内抢走现金306元后逃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培系主犯。

罪犯龚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龚培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龚培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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