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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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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云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38号 罪犯龚云龙,2007年1月31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9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云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38号

罪犯龚云龙,2007年1月31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9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云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5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7年1月2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4月30日经本院(2009)汴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12月30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22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龚云龙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月至2005年5月间,被告人龚云龙伙同他人携带火药枪、撬杠、刀子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淮阳县大连乡、冯塘乡、王店乡、刘镇屯乡和郸城县汲冢乡等村镇进行盗窃,如遇反抗,即持械行凶,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龚云龙参与抢劫作案9次,致5人受伤,抢得现金及物品共计价值8100余元;参与盗窃作案3次,盗得物品共计价值3000余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云龙系主犯。

罪犯龚云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龚云龙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龚云龙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云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