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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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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50号 罪犯高强,2008年10月31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50号

罪犯高强,2008年10月31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7月4日至2022年7月3日)。被告人高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00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9月2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04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高强为筹措经营资金找到时任“农中支行”营业部副主任的被告人郦方,提出以高强拉存款到郦方所在的银行,开户后郦方提供存款人的预留印鉴卡,被告人高强设法将存款转出使用,在约定期限内将转出的款项如数补上,郦方表示同意。被告人高强于2007年5月17日、18日、21日先后将“兴华公司”、“卓远公司”账户上的469万元转出,提现。后为防止罪行败露,被告人高强存入“兴华公司”账户29.1万元。至案发时,“农中支行”尚有429.9万元公款无法追回。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强系主犯。

罪犯高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高强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